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崔某受聘在韩某家做钟点工。2021年12月某日,崔某扶韩某上楼,由于楼梯狭小,仅容一人通行,韩某在前,崔某在后。韩某在上楼梯时,未能站稳,不慎向后倒去。崔某猝不及防,未能支撑住向后倒的韩某,两人一起从楼梯上摔下。着地时,韩某倒在崔某身上。事发后,韩某与崔某立即前往离家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经初步检查,韩某与崔某身体均无大碍,只是轻微挫伤。事发后3天,崔某感到胸部疼痛难忍,同时伴有呼吸困难,再次前往医院。经过拍片检查后发现,崔某右侧肋骨有3根骨折,骨折的肋骨插到了肺部,造成气胸,须立即住院治疗。随后崔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有余,前后花去医药费及护理费共计1万余元。出院后,崔某向韩某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万元,遭到韩某拒绝。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7月,崔某向上海市黄浦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根据崔某反映的问题,调解员向韩某了解了相关情况。韩某解释称,去年12月自己和崔某一起上楼,自己走在前面,崔某走在后面,但并非如崔某所说挨得很近,而是隔开了一定的距离。由于自己上台阶时没有站稳,往后倒了下去,虽说连累到身后的崔某,倒在其身上,但由于之前隔开了不少距离,所以也不是如崔某所说的完全压在她身上,只是有部分压到了她。在摔倒后,自己和崔某立即去了最近的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当时医院给出的报告只是轻微挫伤,并没有什么大碍。谁知崔某后来要求自己赔付3万元。韩某认为,事情过去了3天,崔某才自行去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不能认定就是自己之前摔倒在崔某身上所造成的。现在要赔偿3万元,缺乏相应的理由和证据,自己不能接受。 根据两人所反映的情况,调解员快速抓住到双方的争议焦点,是韩某是否应当对崔某的骨折承担责任,以及对应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2022年7月某日,调解员组织韩某与崔某在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中,崔某表示,之所以提出3万元的赔偿费用,除了1万元是治疗费和护理费,另外一部分则是自己1个月的误工费、因请假在家未能取得当年的全勤奖金。而且自己目前伤情并没有完全恢复,后续还需要根据恢复情况进行相应的检查的治疗,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同时,由于此次受伤住院,自己之前的一些老主顾担心其身体状况,不利于从事家政服务,导致自己失去了许多客户,对自己的后续收入也造成了很大影响。所以,3万元赔偿的要求合情合理,只少不多。并指出如果韩某继续消极赔付,自己要走诉讼程序。 韩某则再次强调,当日检查显示崔某并无大碍,崔某在事发后时隔3天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无法断定崔某是不是在这3天中受伤。
调解员看出韩某的顾虑,耐心解释,摔倒当日的检查并未拍摄胸片,没有马上发现问题也是有可能的。况且随后3天,崔某均因身体不适在家中休息,基本上可以排除因其他原因受伤的可能。同时调解员向韩某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崔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陪伴韩某上楼而受到损害,属于因劳务受到损害,且崔某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应当由韩某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次事件中,韩某的行为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崔某人身权利的损害,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韩某表示,自己确实摔倒连累了崔某,愿意承担部分赔偿,但是3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希望调解员能帮忙协调。调解员表示,崔某的赔偿金额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愿意从中协调,引导崔某提出合理诉求。听完调解员客观地分析,韩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如果赔偿金额合理,自己愿意积极赔付。 在韩某这边有了进展,调解员趁热打铁对崔某进行思想工作,调解员告知崔某,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崔某与韩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工伤认定的问题。本案的赔偿问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崔某主张的因老客户流失带来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并非由该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该部分赔偿请求在诉讼过程中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调解员建议崔某根据法律规定,重新梳理赔偿项目、计算赔偿金额。通过调解员释法明理,崔某表示愿意根据法律规定重新提出诉求。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韩某与崔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韩某一次性赔偿崔某各类费用共计1.5万元。
2.本调解为一次性解决,崔某不能再就此事向韩某提出其他任何诉求。
3.双方均无其他争议。
双方自签订本协议后,韩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赔偿款。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劳动关系中,如果职工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会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劳务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因此崔某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解决问题。本案中调解员通过释法明理,让韩某和崔某都能够对这起纠纷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认识,最后再通过思想工作、情绪安抚等引导双方积极调解,最终达成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成功解决了这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