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天津市宝坻区村民郭某与妻子马某婚后育有两子郭某甲和郭某乙,2022年郭某去世,留下与妻子马某共建的农村房屋4间。郭某过世后,郭某乙与郭某甲因该房屋继承分割问题发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2022年8月,郭某甲来到天津市宝坻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征得郭某乙的同意后受理此案,并派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天津市宝坻区郭某甲、马某与郭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受理此案后,调解员分别找到当事人,了解其诉求。郭某甲认为,父亲郭某和母亲马某一直都由自己照顾,特别是郭某生病期间,自己一直在医院陪护照顾郭某,弟弟郭某乙只是偶尔到医院送点营养品,且自己担负了父亲大部分住院治疗的费用,打电话给郭某乙要求其承担一半的医药费,却被郭某乙以没有钱为由拒绝。郭某甲告诉调解员,父亲住院期间,曾口头留下遗嘱,要将名下四间房全部留给自己,既然父亲生前表示将房子给自己,而且母亲马某也明确表示放弃郭某那部分房子的继承权,连同自己所有的两间房所有权赠予给自己,那郭某名下的那四间房就应该由自己一个人继承,于情于法郭某乙都不应该享有继承权。

调解员找郭某乙了解情况时,郭某乙很生气,情绪激动的表示,自己虽然日常生活中对父母照顾较少,但其作为郭某的子女,法律上规定,他也有继承郭某遗产的权利,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郭某生前曾经表示要将房产全部留给郭某甲,除了母亲和哥哥郭某甲,无第三人予以证明,所以郭某乙不同意郭某甲一个人继承郭某留下的四间房,要对房子进行分割。

为了妥善处理该纠纷,了解案件事实,调解员又询问了母亲马某的意见。马某表示,由于自己日常生活都是郭某甲照顾,随同其共同生活,愿意将属于自己的两间房赠予郭某甲,属于丈夫郭某的两间房屋作为郭某遗产,应由郭某甲和郭某乙继承,自己放弃继承权。同时,马某告知调解员,郭某生前,郭某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老两口照顾的十分周到,郭某住院后,日常护理等均由大儿子郭某甲负责,与之相反,郭某乙经常外出打工不在家,对老两口日常生活照顾的比较少,并且郭某也确实口头上向其与郭某甲表示,要将房子留给郭某甲,自己也同意。

调解员了解了双方的具体诉求后,进行了认真研判分析,认为纠纷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认识模糊,特别是郭某乙对遗产范围的界定认识不清,言语中一直表示对四间房屋进行分割,才引发了该纠纷。调解员决定从讲解遗产继承相关法律知识入手,纠正双方在遗产继承中的错误认识,再辅以“亲情”,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调解该纠纷。调解员制定好调解方案后将马某、郭某甲、郭某乙请到调委会进行现场面对面调解。

在调解现场,调解员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讲解了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郭某名下的四间房产,属于郭某和马某共同共有,其中两间属于马某,剩下的两间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由马某、郭某甲、郭某乙进行分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调解员劝导郭某甲,虽然郭某曾口头表示过要将房子给郭某甲,但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郭某表示要将房子给郭某甲时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也没有订立书面或录音形式的遗嘱,所以郭某的口头遗嘱无效,郭某名下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马某、郭某甲、郭某乙共同继承。

调解员又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的角度劝导郭某乙,其哥哥郭某甲在郭某生前一直照顾郭某和马某的生活,且郭某去世后也一直照顾母亲日常生活,对郭某和马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且郭某乙一直在外打工,母亲马某的生活还要由郭某甲继续照顾,一家人要互相体谅。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解,郭某乙表示,愿意放弃郭某房屋的继承权,同意郭某名下的4间房屋由郭某甲一人继承。就此纠纷得到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马某自愿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赠与郭某甲;

2.马某、郭某乙自愿放弃继承权,郭某遗产由郭某甲一人继承。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中遗产继承类纠纷,调解员依法调解,兄弟之间最终化干戈为玉帛。在调解中,调解员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调解员深入调查核实,准确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抓住矛盾关键点,准确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普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知识,成功调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