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孕妇李某2019年2月某日因“胎窘,活跃期停滞,持续性枕横位”于上海某医院行剖宫术产下一女婴,术中损伤肠管,请外院普外科主任上台探查后予以间断缝合,同月下旬某日,李某出院。出院后,李某对剖宫产损伤肠管有异议,与某医院产生争议,2021年1月,李某携带病史材料至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医调委立即指派调解员进行接待,调解员听李某讲述了事情经过:李某是初产妇,怀孕39周左右因不规则腹痛半天进入某医院,某医院考虑系胎动后次日行剖宫术,在缝合切口时,医护人员的弯针不小心刺破了其小肠管。某医院考虑到有肠管损伤的可能,保险起见请来外院的某普外科主任上台探查,后予以间断缝合数针。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产妇,剖腹产手术引起小肠管的损伤是很罕见的,归根到底是由于医生在伤口缝合时操作失误导致,因此要求某医院承担责任,并提出10万元的索赔要求。
调解员首先在心理上对李某进行疏导,对其经历表示理解和惋惜,希望其能调整好心情,别让已经发生的事情影响生活和工作。其次,调解员就调解事宜进行了告知,并表示受理该案后会尽快与某医院取得联系,沟通案件的情况。
随后,调解员和某医院进行沟通,某医院代表人表示,整个医疗过程医生操作规范,术中导致李某肠管损伤是事实,但已及时请外院普外科主任医生进行缝合,且术后伤口愈合情况良好,李某没有遭到严重损害。调解员及时指出了某医院的错误想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手术中操作失误,给李某造成了身体损害,只要存在损害结果,某医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因经过补救治疗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免除责任,一味地规避责任只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某医院表示认可,并表示愿意在适当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患者所求金额过高,无法接受,希望医调委能协助沟通,帮助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了解到某医院想法后,调解员立即联系了李某,表示某医院承认缝合切口时确实存在一定的操作失误,但某医院在损害发生后及时进行了诊治,请了专家进行弥补,所幸结果也是相对圆满的,李某平安产下了女儿,伤口目前恢复良好。李某听后表示,剖腹产本就恢复慢,生产过程中损伤肠管又增加了自己所遭受的痛苦。调解员劝李某平复心情,否则不利于伤口的恢复,并且也以一个曾经做母亲的过来人角度与李某共情,鼓励李某稍作让步,以促进纠纷尽快解决,从而更好的恢复身体照顾孩子,同时帮助李某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了法律范围内的赔偿金额。经过多次沟通,李某同意降低赔偿金额。
经过调解员多次电话及现场沟通,医患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至医调委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并作司法确认。事后,李某紧紧握住调解员的手感谢医调委解决了自己和某医院沟通无门的境况,感谢调解员为双方的纠纷做了许多工作,对自己生活予以开导,对自己恢复到正常生活节奏中给予了正能量。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在医调委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某医院一次性给付李某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
2.至此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无涉。
医患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当月,李某致电医调委,告知已收到某医院给付的赔偿款,并向医调委和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查阅患者的病史资料基本判断医方存在一定的诊疗过错,医方在与调解员沟通后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和问题。同时,调解员为打破纠纷僵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方面与患方共情,缓和患方情绪,赢得患方信任,一方面从实际损害着手,劝说患方降低预期,最终成功化解了该起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