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患者罗某因左手大拇指第二指关节活动时有疼痛感,正常活动受影响,到安福县某医院就诊,经检查,连接控制关节活动的肌肉腱鞘因炎症等原因黏连在一起,使关节活动能力受限,确诊为腱鞘黏连,住院并进行小针刀手术治疗。但手术之后,罗某的疼痛症状不仅没有消失,而且连关节活动功能也基本丧失。

安福县罗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2020年12月,罗某到南昌市另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左手大拇指第二指关节腱鞘断裂致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并进行了腱鞘复通术,但手术并不理想,关节活动仍然受限,影响左手功能。为此,罗某及其家属找到安福县某医院,认为是该医院的小针刀手术失败,导致腱鞘断裂引起罗某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要求某医院承担在本院和南昌市另院所有的治疗费用,并赔偿其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误工费等合计10万元。经过多次与某医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罗某及其家属不愿做医疗鉴定,希望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征得某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2名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对案件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咨询了有关医疗专家的意见,并单独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某医院承认手术存在缺陷,表示可以免除罗某在本院的医疗费并承担在南昌市另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且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还可以给予罗某2万元作为补偿。同时某医院坚持认为,若不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赔付没有根据,故将不会赔偿。但罗某及其家属始终不愿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坚持要求某医院除承担罗某在本院和在南昌市另院的全部医疗费外,另外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罗某表示,自己一直在电子厂上班做电子插件手工,年收入3万元左右,现在手部残疾,无法去电子厂上班工作,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只能做零工维持家用,收入大幅下降,而且目前其做家务和日常生活都因手部残疾受到较大的影响,精神上也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因此罗某认为,自己除了要求某医院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要求其再赔偿10万元合情合理。

某医院则坚持认为,不做医疗鉴定和伤残鉴定就无法确定责任的大小,赔偿没有依据,也无法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工作进展缓慢。

针对医患双方的矛盾焦点问题,调解员根据讨论意见,首先与某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分析了利害关系,明确指出,虽然患者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某医院承认罗某左手大拇指腱鞘断裂是由手术失误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三、三级医疗事故之(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第10项: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等规定,某医院可能已经构成三级戊等医疗责任事故,罗某可能已构成十级伤残。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建议某医院赔偿患者罗某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合计7.9万元的经济赔偿。调解员劝导某医院,虽然罗某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手术确实使其丧失了部分劳动功能,患者精神也遭受了痛苦,因此,建议某医院积极对罗某予以赔偿。

某医院经研究后表示,并非不愿赔偿罗某,而是罗某提出的赔偿诉求太高,对于调解员依法计算的赔偿数额建议,某医院表示认可。

得到某医院表态后,调解员与罗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首先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和损伤,明确支持罗某要求赔偿的主张。但同时,调解员向罗某就其伤残情况以及有关赔偿的依据和标准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分析说明,帮助患者及家属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地表达诉求。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罗某及其家属终于表示可以适当降低索赔金额,但医疗费用仍然需要某医院承担。

得到双方同意让步的表态后,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经过几轮协商,最终双方就罗某赔偿诉求达成一致,某医院也向罗某表达了歉意。至此,这起困扰医患双方长达近一年的医疗赔偿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共同在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医院免除罗某在该医院的所有医疗费,承担罗某到南昌市另院的医疗费,并一次性给予罗某经济补偿7.9万元,于1个星期内付清;患者罗某及其家属不再向医院提出其它任何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不再做出任何不当行为;

3.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半个月后,调解员进行回访,双方当事人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道德为引领、以情理为抓手,充分尊重事实,客观公正,自愿协商,调解结果才能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同。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要事先认真了解矛盾纠纷的详细经过,又要善于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还要适当运用调解技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调解过程对于调解员和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说事明理的过程,只有三方的意见和观点达到一致,调解协议才能达成,纠纷才能得到最终解决。

面对医疗纠纷,调解员经常会遇到两难:一是难以平息患者(或死者)及家属的痛苦和愤怒,并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进行协商善后。二是难以打破僵局,防止事态升级恶化,将双方的目标逐步靠拢,最终达成一致。因此,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既要保护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委婉地劝其放弃不切实际的诉求,又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用积极态度解决矛盾纠纷,做到一碗水端平,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