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福清籍公民陈某乙在多米尼加共和国(以下简称“多米尼加”)开办了某五金店,2022年2月某日,陈某乙雇佣同村的陈某甲前往其在多米尼加的店内务工。4月某日的上班时间,陈某甲因指责店内多米尼加籍一女性雇员怠于履职而发生口角,产生肢体冲突,陈某甲被该女性雇员刺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受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出境困难等因素影响,陈某甲家属无法前往多米尼加处理陈某甲死亡事宜,遂于2022年4月某日来到福清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对陈某甲家属提出的调解申请,调委会及时通过陈某乙的国内家属联系陈某乙,确认陈某乙是否愿意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其雇员陈某甲死亡的赔偿问题。经视频连线,调解员告知陈某乙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认陈某乙同意调解并委托家属代为参加调解后,调委会正式受理了纠纷,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事情经过,通过双方的陈述,调解员认为,本起纠纷争议焦点为:责任划分及赔偿金数额问题。
在掌握双方争议焦点后,调解员立即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倾听各自的诉求。陈某甲家属认为,陈某甲系看到员工偷懒、不敬业,为督促该员工尽职继而发生口角,全然是认真工作、尽职尽责招致的祸患,某五金店应当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给予家属赔偿。陈某乙一方认同陈某甲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事实,但陈某乙及其家属认为,陈某甲处事激进、言语挑衅是造成另一员工失手伤人致死的主要原因,陈某甲自身也应当承当部分责任,而且工伤死亡需要劳动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方可认定,陈某乙不同意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进行赔偿。
陈某甲在境外务工过程中身亡,当地无法出具工伤鉴定意见书,国内亦无法获取相关鉴定结论。同时,调解员亦无法单凭双方叙述将其界定为工伤死亡,故不能以工伤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甲家属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调解员及时转变调解思路,着手从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开展调解。为此,调解员向陈某甲家属详细说明工伤认定的流程以及本案无法认定工伤死亡的理由,并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进行细致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陈某甲与伤人女子均属某五金店的工作人员,且在上班时间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造成该女子失手伤人。某五金店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伤人女子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某五金店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考虑到向伤人女子要求赔偿,需要跨境协商,存在距离远、语言不通以及该多米尼加籍女子是否有经济能力赔偿等诸多问题,由某五金店承担赔偿责任是处理此纠纷最高效、最切合实际的途径。通过调解员一番讲解后,陈某甲家属当即同意调解方案。
调解员在向陈某乙及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后,陈某乙当即表示,自己与陈某甲是老乡,陈某甲在其五金店务工期间死亡,其亦有愧疚之感,有诚意与陈某甲家属进行调解协商,愿意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支付陈某甲人身损害的赔偿款项,并自行向致害方协商追偿问题。至此,调解已成功了一大半。但由于陈某甲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与陈某乙同意赔偿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调解又陷入了僵局。
鉴于此,调解员走访了当事人所在的村,分别了解双方当事人家庭成员和经济生活情况,并委托村法律顾问对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进行初步估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对照法条,经估算:陈某甲需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亲、年满55周岁的母亲,需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分别为4岁、6岁、8岁),其父母、子女均为被扶养人,综合计算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人民币220万余元。
调解员向陈某甲家属逐条解释估算赔偿清单,经过耐心普法说理,陈某甲家属最终同意将赔偿金额定为人民币220万元。
调解员列明估算清单,与陈某乙家属沟通后,也通过视频直接与陈某乙进行交流。面对条理清晰、有理有据的调解方案,陈某乙及其家属最终同意支付人民币220万元的赔偿金额。历时二十余天,纠纷双方最终于2022年5月某日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圆满调处该纠纷。
【调解结果】
2022年5月某日,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完全自愿的原则,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某五金店愿意一次性赔偿陈某甲家属因陈某甲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事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0万元整,一次性了结该纠纷。
2.陈某甲的尸体在国外进行火化,在火化及骨灰运输过程中要随时跟国内近亲属保持联系(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采用视频与国内近亲属联络及确认),火化后骨灰要存放骨灰堂待该店管理人员回国及时送返国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某五金店负责支付。
3.履行方式:在签订本协议之日,某五金店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甲家属上述款项共计220万元整。
4.陈某甲家属必须积极配合某五金店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5.本协议签订履行后,陈某甲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向某五金店提出任何主张,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本协议。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境外务工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能够成功化解,主要是调解员善于抓住争议焦点,释法明理。此案发生在境外,系在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死亡的事件。死者家属提出要以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但工伤需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且需提供充分的申请材料,并需经“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决定-送达决定”过程,流程耗时长。本案发生在境外,不具备工伤认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弱势被侵害方利益,调解员及时转变调解思路,结合法、理、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切入点,开展调处工作,劝导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化解矛盾纠纷。
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调解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测算,并适时邀请法律顾问把关复核,依法依规列明赔偿条款及金额,并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进一步增强说服力,让双方当事人更易于接受调解方案,也能够确保调解程序规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