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武夷山市周某与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2020年9月某日,武夷山市某乡村民周某驾驶小汽车由某乡往武夷山市区方向行驶,王某某驾车紧跟其后。王某某驾车行至上某路段时,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前方周某正在行驶的车辆,造成两辆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造成周某车辆尾部油漆遭剐蹭,尾灯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遂要求王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5000元整。王某某认为5000元的维修费用远高于市场价,不愿支付。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纠纷,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该纠纷的化解。调解员首先对周某、王某某就事故发生的大致情况进行询问,并查阅了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由于王某某在驾车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该追尾事故应由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周某与王某某均表示对此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但王某某认为周某提出的5000元汽车维修费比市场价要高,不愿按周某提出的5000元维修费支付赔偿款。

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汽车维修费用的数额。基于此,调解员主动联系武夷山市区三家规模较大、较正规的汽车修理厂,询问修理周某汽车所需的费用,三家汽车修理厂给出的修理费报价分别为3500元、3600元、3600元,与周某要求的5000元汽车修理费差距比较大。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再次找周某交谈,周某表示自己所称的费用还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费用,要求王某某赔偿5000元并不算多,这是王某某应当支付的,自己的要求也不算过分。调解员告知周某,三家汽车修理厂给出的汽车修理费用中位线基本为3600元,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王某某未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王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确认应该赔偿周某的汽车修理费用3600元。对此项赔偿金额,周某和王某某均表示无异议。

调解员见双方对修车费用无异议,再次就周某要求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对误工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该解释可知,误工费的赔偿一般是针对事故中发生了人身损害的情形,因此王某某没有赔偿周某误工费的义务,但周某自称自己的日薪为500元,为了处理事故和维修事宜耽误了不少时间,调解员请周某提供收入证明,但周某不愿开具相关证明。因周某无法提供收入证明,调解员按照福建省2019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7141元(折合月平均工资4762元计算,周某因处理该纠纷一天的劳务损失大概为159元。调解员询问王某某是否愿意适当对周某进行赔偿,王某某表示自己愿意赔偿周某159元的误工收入。

接着,调解员向周某详细讲解了交通费的规定,“交通费”是指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此次事故并未造成人员受伤,因此周某某汽车维修期间的交通费并不在规定的赔偿内容范围内,王某某无需支付周某此项赔偿费用。

经过调解员的讲解,周某对误工费和交通费有了正确的理解,调解员见状,趁热打铁向周某解读精神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此次事故中,周某并未受伤,而周某的汽车不具有人格权,也就称不上受到非法侵害,周某的要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王某某无需支付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周某听了调解员的解说,虽表示赞同,但其言语中带有很大情绪。调解员见状向周某建议,其实王某某的家庭条件一般,事故发生后也一直积极配合处理,希望周某看在此次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王某某赔偿态度积极的情况下,接受现有赔偿金额,早日恢复正常生活。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说,周某表示理解,不再坚持。

王某某见周某态度软化,随即表态,此次事故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的,自己当负全部责任,愿意立即赔偿周某。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某赔偿周某汽车修理费和误工补偿共计人民币3759元整;

2、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的焦点在于事故双方对赔偿金额的争议,争议的原因是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赔偿具体金额无法确定,不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因此,在整个纠纷的调解中,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范围和标准显得尤为关键,这也是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了关于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的相关规定,降低了其对赔偿金额的不合理预期,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得到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