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均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某社区居民,双方系亲属关系。2021年1月,刘某因做生意需要,向王某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利息3分。期间,刘某曾还过王某一些利息。后来,刘某因经营不善,到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能偿还全部债务。王某多次找到刘某索要欠款,刘某总是口头答应尽快偿还,但始终未能履约,甚至处于失联状态,双方矛盾加剧,彻底闹翻。2022年4月末,王某手持借款欠条来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自己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初步了解情况后,当即联系另一方当事人刘某,刘某确认存在欠款事实,并同意由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对刘某、王某二人进行询问,详细了解双方诉求。王某表示,刘某借钱时写了欠条并约定利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想到王某欠钱不还不说,电话都不接。如果是真的有困难就说出来,最起码要接电话,不要回避,且利息是双方约定好的,刘某必须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刘某则表示,当时情况紧急着急用钱,所以向王某借了高利息的钱,自己也本想着尽快还钱,谁知道后来生意出了问题,没能及时还上欠款,而且现在利息都快赶上本金了,自己并不是不想还,而是目前已经没有能力偿还。
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对纠纷进行了分析,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调解员向双方解释,刘某与王某约定的3分利,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调解员又从刘某的现实情况入手,向王某说明,刘某目前外债较多,欠款已无力偿还,王某要充分考虑到刘某的实际情况,况且双方还有亲属关系,一直以来关系不错,如果强行按照约定的高额利息要求其偿还债务,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利于事情的解决,还影响了亲属间的亲情,实无必要。王某思考片刻,认同了调解员的话,表示双方的确是亲戚关系,要不也不能放心地把钱借给刘某,不能因为钱财远了亲情。另外自己也确实不懂法,双方约定的利息是约定俗成,很多人都这么办,不知道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现在通过调解员的讲解,自己对法律有了了解,愿意听从调解员的意见。不过王某强调,自己的钱也是辛苦赚来的,来之不易,刘某未偿还的本金一定要还,未偿还的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计算。
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双方终于就利息金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刘某在2022年12月某日之前偿还王某本金4万元,同时一次性给付利息0.8万元,总计4.8万元;
2.刘某以自有的一辆货车作为抵押,如果约定还款日之前未能还清欠款,刘某将车出售后,用售车款偿还欠款。
【案例点评】
民间借贷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明法析理,特别向双方阐明,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强制性规定,解决了困扰双方的难题。同时,调解员辅以亲情劝解,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