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常熟市汤某家属与某学校、刘某家属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2022年5月某日,某学校初三学生汤某在上体育课进行自由活动期间,与同班同学刘某一起玩耍,被刘某不慎推倒在地,导致肩锁关节损伤。学校体育老师发现后当即将汤某送至医院治疗。汤某经住院治疗十余日后出院。

汤某出院后,其父亲汤某某认为,汤某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被同学刘某推倒在地受伤,故学校与刘某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万元。学校认为,汤某的受伤是被同学刘某推倒所致,学校老师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将汤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已经尽到了责任,只能适当给予抚慰费。刘某的父亲刘某某认为,此事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发生,体育老师未尽到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在校方,己方只愿适当予以补偿。汤某某多次与学校和刘某某进行协商,在赔偿金额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汤某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查看事发当日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对事发现场其他同学进行走访,了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案发当日,体育老师在体育课上到一半后,宣布让学生自由活动。汤某与同学刘某一起玩耍时发生身体接触,但体育老师并未对两人予以安全提醒,后汤某被刘某不慎推倒在地,导致肩锁关节损伤。

了解了事情经过后,调解员将汤某某、学校、刘某某当事三方召集在一起开展调解。调解员首先播放了事发当日现场的监控视频,并讲述了对现场其他同学访谈的情况。三方都对事发经过没有异议。

调解员紧接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老师在学生自由活动时没有及时提醒两位同学停止身体接触,在此次意外事件中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负相应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于刘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汤某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对法律的阐释,学校认识到了自身在对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认应当对此事承担相应责任;刘某某也认识到,儿子刘某在此事中应负一部分责任。

就此,三方对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都不再有异议,但在赔偿金额上,学校和刘某某都表示汤某某提出的金额太高。汤某某表示,其儿子汤某后续可能还需接受康复治疗,因此在赔偿金额上不肯让步,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见此情形,调解员提议先中止调解,各方先回去冷静一下、仔细考虑,改日再进行调解。三方都表示同意。

次日,调解员找到汤某的治疗医生,了解汤某的病情。据医生介绍,汤某年纪轻、身体好,经住院治疗已完全康复,后续无需再进行康复治疗。做到心中有数后,调解员再次与三方联系,约定第二次调解时间。 

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单独与汤某某进行交谈。调解员告知了其从医生处了解到的情况,汤某已完全康复无需再进行治疗,并对汤某某进行了法律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汤某此次受伤构不成伤残,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调解员对汤某此次受到的伤害和家长的心情表示同情和理解,但也指出赔偿金额应当合理,这才有利于解决问题。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汤某某同意降低赔偿金额。

调解员又与学校、刘某某进行谈话。调解员指出,汤某此次受到身体伤害,因住院治疗,对其学习、生活各方面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其父母在物质、精神上都付出了很多,并且对于家长心疼子女的心情,希望大家能够将心比心、予以理解。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交谈,学校、刘某某都表示愿意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只要金额合理愿意进行赔偿。见此情况,调解员召集汤某某、学校、刘某某再次坐到一起,协商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主持、引导下,经过三方反复协商,最终在赔偿数额上达成共识。至此,一起校园意外伤害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调解,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学校一次性向汤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此款在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5日内给付;

2.刘某某一次性向汤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万元,此款在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2日内给付;

3.汤某某在全额收到学校、刘某某赔偿款后,不得再因此事向学校、刘某某任何一方追究任何赔偿、补偿责任。

1个月后经回访,当事三方均已履行协议,三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两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发生意外,造成一名学生受到伤害,各方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明确,导致难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矛盾纠纷。对此,调解员首先通过前期的调查了解事件的详细经过,充分掌握事件的真实情况。其次,调解员结合事件经过,通过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各方的责任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划分,让当事各方都能正确认识到己方存在的问题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再次,当各方就赔偿金额互不相让时,调解员及时介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当事人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妥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