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患者姚某(女,57岁),因“反复上腹部及脐周隐痛不适1+年,加重1+月”入住合江县某医院,初步诊断为结肠腺瘤。入院次日,姚某在该医院进行气管插管全麻腹腔镜结肠脾曲腺瘤切除手术,术后出现口吐白沫、意识不清的情况,某医院立即进行抢救。当晚,姚某再次出现意识不清的情况,某医院立即将其转入重症医学科,姚某呼之不应,某医院持续人工气囊辅助通气,并随即邀请外院某知名专家到该院紧急会诊。次日凌晨,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姚某家属情绪激动,其子李某甲组织亲属30多人穿着孝衣在该医院门口围堵,引起群众围观,造成医院秩序混乱,其他病人无法正常就诊,并要求某医院赔偿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某医院只同意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给予患者姚某家属5万元的经济补偿。由于医患双方争议较大,遂共同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合江县某医院与姚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开展相关工作。由于纠纷影响面广,医调委主动衔接街道派出所、综治办组成联合调解工作小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解员与姚某家属进行沟通、劝阻,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调解员告知患者家属要理性维权、依法合理解决纠纷,切不可莽撞行事,不能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要尽快将聚集在医院门前的亲属疏散,否则“有理”就会变成“无理”。另一方面,调解员通过走访医护人员、查看患者姚某诊疗资料、走访患者子女等方式了解案情,咨询相关领域医学专家了解专业知识,理清相关法律关系。同时与某医院沟通,了解某医院的处理意见。

基于前述工作,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患者姚某儿子李某甲情绪较为激动,声称某医院害死了自己的母亲,好端端的一个人,自己走着去的医院,经过医院治疗几天时间就不在人世了,所有亲属都无法接受其这一事实,如果某医院不给家属一个说法,他就要去找医生“算账”。调解员见状,首先安抚李某甲的情绪,表示非常理解他失去母亲的痛苦,肯定了他的孝顺,并劝导其为母亲争取权益应该用对方法,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做出过激行为。通过疏导,逐渐消除了其抵触情绪。

随后,调解员继续耐心倾听姚某家属的意见。李某甲表示,某医院抢救不及时和抢救措施不当,是造成患者姚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某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一是某医院对姚某行结肠脾曲腺瘤切除术后没有进行有效护理和观察,近40分钟时间姚某身边无医护人员观察陪护。二是某医院对姚某有可能诱发的其他症状没有预案,术后大量出血,但未引起某医院重视。三是姚某第一次出现口吐白沫、意识不清楚的情况时,仅有护士进行吸痰处理,没有医生进行抢救,某医院抢救不及时。

某医院则认为,姚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身体患有其他基础性疾病,系自身原因,某医院已及时抢救并操作合规,在医疗过程中并没有疏忽和失误,尽到了救治责任,不应该对该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姚某死亡的责任划分,由于医患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建议医患双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某医院在患者姚某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进行鉴定。某医院同意调解员建议,但姚某家属因担心司法鉴定机构会被某医院收买,拒绝鉴定。调解员告知姚某家属,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不同意司法鉴定,很难从法律的角度做出有效的技术评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纠纷调解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调解要厘清事实、分清责任、过错赔偿、依法赔付,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才能分清责任。姚某家属最终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实施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某医院在姚某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病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中某医院过错参与度为65%-70%”。

根据鉴定结果,调解员再次组织调解。调解员告知李某甲,其提出的赔偿金额100万元超出法律规定,赔偿要求要有法律支撑,应依据法律规定逐一计算。针对某医院,调解员指出,某医院应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按照鉴定机构对姚某死亡的专业鉴定结果,某医院对姚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某医院应当承担起责任,给予患者家属应有的赔偿。经过多次协商,医患双方对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并约定以某医院过错参与度70%计算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姚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65万元。

2.患者姚某在某医院产生的医疗费13803.98元由某医院承担;某医院不退还患者姚某的住院预交款6000元。

3.本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某医院将赔偿款65万元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姚某丈夫李某乙。

经回访,医患双方对本次纠纷的调解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特别是医疗过程中导致患者死亡的纠纷案件,以责任难划分、矛盾易升级为特点,患者家属情绪较为激动,容易失控,且容易采取过激行为。调解员在调解此类医疗纠纷案件时,一定要抓好调解介入时机,迅速稳定当事人情绪,不仅要针对患方提出的各项质疑进行解答,也要解开患者家属心结,从而达到化解医患矛盾的目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合情、合理,公平、公正,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维护医院秩序”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针对医患双方在责任划分上的争议点,通过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最大限度寻求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让医院回归正常的工作秩序,消除了医务工作者的心理压力,让老百姓找到了说理的地方。

医疗纠纷案件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达到医患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