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厦门市同安区某镇林某甲与林某乙系父子关系。父亲林某甲资助儿子林某乙约60万元建房,双方约定房子建成后,林某甲可在林某乙的自建房中居住,且一楼的门面归林某甲用于海蛎生意。房屋建成后,林某甲就住在了林某乙的房子里,并用一楼的一个门面来做海蛎生意。时间久了,林某乙觉得海蛎味道大,且老人生活中产生的噪音有时会影响林某乙小孩休息,因此林某乙想让林某甲搬离,林某甲不同意,两人发生言语甚至肢体上的冲突,林某甲受伤后选择报警,同时向厦门市同安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3月某日,调委会在接到通知后,委派调解员联合派出所民警前往某村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当事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双方矛盾焦点集中在房屋店面的使用权问题上。
调解过程中,林某甲情绪十分激动,他表示建房之前双方有口头约定,现在却被要求搬出去,还被儿子打。调解员连忙安抚好老人,并表示会与其儿子进行沟通。
调解员随后与林某乙进行谈话,询问其具体情况,林某乙承认自己确实与父亲有口头约定,将一个店面给父亲,用来从事海蛎生意。但随后发现,林某甲的工作会产生大量的海蛎壳,而且不经常清理,导致家门口卫生环境差,自己另外一个店面无法出租出去。调解员跟林某乙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他与父亲的口头协议也具有法定效力,提供门面及让林某甲居住在该房屋中属于林某乙的合同义务,其应当予以遵守。同时,林某乙还负有赡养父亲的义务,林某乙不让林某甲居住自家房屋,林某甲便无处可去,这不符合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林某乙动手导致父亲受伤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也有悖于伦理道德。经过调解员的教育解说,林某乙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可以让父亲居住在自己房子里,但是希望父亲放弃海蛎生意。林某甲则表示,自己一辈子都靠从事海蛎生意为生,不愿放弃,双方互不退让,调解一度陷入停滞。
为打破调解僵局,调解员设身处地从双方的立场出发,提出了解决方案。调解员找到林某乙,告知作为子女不让父亲居住和使用店面,并对父亲动手,于情于理都是不对的,此次双方矛盾主要集中在父亲从事的海蛎生意影响了林某乙的生活,调解员劝说林某乙每月出资给林某甲,让其在外面另租一个店面用来从事海蛎生意,林某甲一楼的店面则由林某乙对外出租,租金归林某乙所有,如此一来林某乙的另一个店面也可以顺利租出去。最终,林某乙同意了调解员的提议,并表示愿意每个月出资600元给父亲到外面另租一个店面。林某甲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2022年3月某日,当事双方共同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林某乙从2022年4月某日起付给林某甲店面租用费每月600元整;
2.林某甲继续居住在林某乙的房屋里;
3.林某甲、林某乙自行到派出所撤案;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同意,均表示不需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家庭矛盾纠纷和口头协议履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口头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经过调解员的调解,以及对林某乙的道德教育,让其知道要尊敬父母,对父亲使用暴力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伦理规范。最后,林某乙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林某甲也原谅了林某乙,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