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为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业主。2021年初,服务小区的某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钟楼进行翻修,安装了新的大功率装饰灯。由于周某家窗户正对此建筑物,每日钟楼灯光都会照明至晚上10点以后,有时会照明至午夜12点,夜间光照刺眼,严重影响其休息。周某多次与某物业公司进行交涉,要求拆卸钟楼灯管,而某物业公司认为,钟楼是小区的标志性建筑,翻修工程是按照法定流程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实施的,晚间的灯光还有照明功效,擅自灭灯可能产成安全隐患,故拒绝周某要求。多次交涉未果后,2021年11月某日,双方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调解此纠纷。

上海市杨浦区周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阐述。周某表示,自小区钟楼翻修以来,钟楼的灯光总能透过自家的窗户,直射进卧室内,甚至会将晚上的房间照得像白天一样亮,以至于到了夜晚只能拉起加厚窗帘,不能正常通风,房间内闷热无比。不管是光照如昼还是密不透风,都让人难以入眠,周某表示,自己长期受此影响,精神状态越来越差,要求某物业公司必须立即整改光污染问题。某物业公司则称,钟楼的作用是美化小区环境,并且形成有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灯光是亮点之一,翻修工程在业委会的支持下进行了相关表决,得到全体业主大力认可。另外,考虑到小区居民夜行安全问题,如拆卸装饰灯,会对小区西边道路照明造成影响,产生安全隐患,希望周某予以谅解和配合。

见双方互不相让,调解现场气氛降至冰点,调解员提出到实地深入了解情况。随后,调解员同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双方当事人来到现场,经测量,钟楼距周某家窗户间距仅有20多米,若夜间大功率灯光亮起,确实会对其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在了解钟楼与周某家距离的同时,调解员也对钟楼附近的光照设施进行了详细记录。

充分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将双方再次请回到调解室,首先就灯光问题对某物业公司进行释法明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钟楼的灯光已然对周某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对 “光污染”进行定义为:“光污染:这是由外溢光/杂散光的不利影响造成的不良照明环境,狭义地讲,即为障害光的消极影响。”其中“居住区照明”部分明确规定:“所有面对住房的灯具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邻近住房的窗户,干扰居民的休息。”上述规定对居住区周边装饰照明光源作出了重点限制。某物业公司没有考虑钟楼灯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属于某物业公司的疏忽和纰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调解员建议某物业公司立即改正,避免造成对周某的进一步伤害。

某物业公司则称,翻修工程经过全体业主同意,不能随意更改灯光。调解员查看了业委会的存档文件,向某物业公司解释,业主大会确实对翻修工程的实施给予支持和确认,但并未涉及到装饰灯照明开闭时间的细节问题,照明设施管理仍是物业管理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光照已经侵害了周某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即使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周某也有权利请求撤销照明设施等业主大会决议。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使某物业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妥当处,转变了不肯退让的态度,提出愿意用折中的方式来降低对周某的侵害。

调解员见此趁热打铁,对周某进行了劝说。钟楼灯光对其生活造成妨碍是不争的事实,但作为小区的标志性建筑,灯光也属于一种景观,一刀切地撤掉灯管似乎不太合适,是否可以考虑提早熄灯,避免造成睡眠困扰。周某考虑片刻后,认可了调解员的方案,表示只要不影响其作息时间,将熄灯时间提前是可以接受的。见周某愿意接受这个方案后,调解员就某物业公司担忧的居民夜行安全问题进行建议,提出可以将之前掌握到的钟楼附近的照明设施进行适度调整和充分利用,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同样能够照亮小区西面道路夜间路况。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某物业公司认识到了工作管理上考虑不周,给业主生活造成的困扰,立即对周某进行了赔礼道歉。同时,某物业公司根据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与周某商定,每天钟楼灯光提前至晚上9点熄灯,还周某宜居的生活环境。至此,纠纷得以圆满的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某物业公司向周某赔礼道歉,并承诺将钟楼装饰灯提前至晚上9点熄灯。

2.双方无其他争议。

两周后,调解员对周某和某物业公司进行了回访,周某表示,签署协议当日,某物业公司已履行协议内容,将每日熄灯时间更改至晚上9点。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光污染”引发的物业纠纷。“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属于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形式。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为了美化小区环境设置照明灯光无可厚非,但因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导致在钟楼翻修工程中没有考虑对周边业主的影响,涉纠纷灯光与周某居住地距离甚近,光照强度较高,且灯光开至深夜,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对周某的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侵害。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把握好了调解工作中两个方面:一是深入实地了解情况,掌握一手资料,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待纠纷双方,站在客观的角度平衡双方的诉求,实事求是地提出化解方案。二是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等规定,从法律角度把光污染剖析到位,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驳斥了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翻修经全体业主通过故无需整改的观点,并提出了兼顾小区环境安全需求和业主感受的方案,寻找双方的契合点,从而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