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中旬,百吨级的某货轮途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某海域航道时,不慎触礁沉没并发生漏油事故。次日,受该货轮船主张某某委托,宁波某船务打捞公司(以下简称“打捞公司”)指派专业打捞船进行打捞作业。在连续9天的施工过程中,因未能一次性完成整体打捞,导致该货轮船体部分燃油及机油发生二次泄漏。两次泄露的油料严重污染了附近海域约584亩的羊栖菜,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事故发生后,货轮船主张某某、打捞公司和受损养殖户王某某等23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3月下旬,王某某等23名受损养殖户赴区政府集体信访,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因货轮船主张某某和打捞公司均不在洞头区,为避免三方当事人发生冲突,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区信访局、某街道、司法局、海事处、区法院组成事故处理联合调解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小组”)。3月下旬,联合小组召集养殖户代表进行协调。养殖户代表王某某表示,每年三、四月是羊栖菜丰收时节,但在如今的关键时期,羊栖菜遭受了油污,致使订单被取消,23名受损养殖户将血本无归。根据受污染的养殖面积、产量和市场收购价,王某某核算成本加利润,提出191.8万元的赔偿诉求。联合小组的调解员听取养殖户的要求后,首先肯定了其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精神,但指出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损失情况、责任分摊情况来确定。
与张某某联络时,调解员传达了养殖户赔偿诉求,并向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指出,货轮沉没泄露的柴油导致正处收割季的羊栖菜受到污染,作为货轮船东张某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某承认羊栖菜被柴油污染的事实,也认可调解员的分析,但对受损羊栖菜的产量和价格提出异议。此外,张某某还提出,货轮沉没损失惨重,经济压力较大,其难以支付高额赔偿。张某某认为,打捞公司打捞不力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故打捞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详细听取了张某某的观点后,调解员对张某某因沉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表示同情,表示可以帮助了解羊栖菜的市场收购价格、产量,帮助其与打捞公司协商责任分摊事宜。
在与打捞公司的线上沟通中,打捞公司代表李某某承认打捞不力的事实,但同时也对受损羊栖菜的产量和价格提出异议,认为191.8万元的赔偿要求太高。同时,李某某对打捞公司和货轮的法律关系提出质疑,提出是否可以以此为立足点减少赔偿责任。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员从常识和专业角度及打捞过程分析,告知李某某,打捞公司与货船船主张某某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打捞公司在连续9天的打捞过程中,未做好防护措施,没有一次性完成货轮整体打捞,才导致柴油二次泄露,进一步扩大了损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多轮背靠背沟通,货轮船东张某某和打捞公司代表李某某认可了调解员的分析,但均对受损羊栖菜的面积、产量、价格提出异议,对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较大分歧,第一轮调解中止。
4月上旬,在取得海事部门在事发海域取得的第一手污染资料及羊栖菜产量、价格和收割成本的调研资料后,调解员再度召集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养殖户出示了油污现场照片,解说分析海事部门的调研资料,指出养殖户提出的产量和市场价格都偏高,且按照市场价格提出的赔偿金额应当扣减运输和劳务成本,且部分轻微污染的羊栖菜经过海洋自然净化和抢收也能减少损失。经过调解员的分析,王某某等23名养殖户的态度有所转变,赔偿诉求降低至90万元。货轮船东张某某和打捞公司代表李某某则提出,泄露的柴油漂浮在海面,对处于底层的羊栖菜影响较小,90万元赔偿诉求偏高。并且张某某表示,货轮几乎报废,经济损失难以估计,无力支付养殖户提出的高额赔偿诉求。调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调解员中止调解。
第二轮调解中止后,调解员联合法律顾问、村居干部全面掌握三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索赔底线。调解员咨询多位专家意见,专家表示,实际损失可能低于预估的90万元。调解员于4月中旬组织第三轮调解,进一步分析羊栖菜采收环节的各项成本。
调解员出示了油污现场照片,并且根据调查情况指出,受污染的海域并不是羊栖菜亩均高产区,故养殖户提出的产量偏高。调解员分析,90万元损失是养殖户单方面做出估价,在实际生产中还要考虑天气影响,若天气潮湿无法晒干羊栖菜,每亩需要增加烘干成本约1500元。若没有及时收割,受海上风浪影响,每天约有2%的货损。调解员指出,希望王某某等23名养殖户考虑张某某因货轮沉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理合法地提出索赔诉求。王某某等23名养殖户认同调解员的分析,经商讨,决定将赔偿诉求降低至75万元。
与张某某、打捞公司线上沟通时,调解员指出其先前提出的“污染的只是海洋表面的羊栖菜,底层羊栖菜损失不大”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并再次为双方分析了承揽法律关系,指出打捞公司在承揽过程中存在的过失。经过多轮协商,打捞公司自愿承担40万元赔偿款,货轮船东张某某自愿承担35万元赔偿款。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22年4月,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货轮船东张某某赔偿23名养殖户共计35万元,2022年4月下旬支付;
2.打捞公司赔偿给23名养殖户40万元,2022年4月下旬支付;
3.本协议履行后,三方当事人就羊栖菜污染纠纷再无其它争议;
4.若当事人张某某、打捞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以上义务,则王某某等23名养殖户有权就上述补偿款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后,经调解员回访了解,75万元赔偿款已按约定时间打入指定账户,三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纠纷具有“涉案广、损失大、调解难”等特点,本案能得到及时化解,一是得益于联动联调的机制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迅速介入调解,稳定纠纷发展态势;信访局据于群体性激化隐患,书面提出预警;海事处及时介入调查,掌握事件第一手证据资料;辖区街道迅速建立工作专班,做好羊栖菜定损登记等各项工作,以安养殖户;海事处及时掌握本案污染的证据,避免当事人对污染面积的扯皮争论。二是巧妙的调解方式,针对船东和打捞公司不在本地辖区的特殊情况,调解员采取现场疏导养殖户,线上沟通责任方的方式,巧妙解决了责任方不在当地辖区的不便。三是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调解员除在工作时间尽职尽力沟通疏导化解,在工作时间之余,也充分挖掘各种资源,了解掌握羊栖菜产量、收割翻晒和市场价格等行业专业知识,向法律顾问沟通学习相关知识,尽最大限度疏导和说服各方当事人,降低了养殖户过高的索赔期望值,也降低了船东和打捞公司的对抗心理,最终圆满化解该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