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浑江区某社区叶某与王某之间的邻里矛盾纠纷

家住白山市城南街道某社区某某小区一楼的叶某身患脑出血后遗症行动不便,因自家门口常年摆放着十几辆楼上邻居的电动车和自行车,影响了自己及其家人的出入,经过多次和楼上的几位车主协商,邻居都没有同意挪走并清空楼道的自行车及电动车,于是叶某便未经几位车主同意,擅自将楼道内的自行车及电动车全部推出了楼道,为此引起电动车及自行车的几位车主的强烈抗议,并要求叶某恢复原状,叶某置之不理,几位车主便又将车重新挪到楼道内。叶某看到后又再次在没得到几位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又将几辆车子挪出楼外,同时遇到雨夹雪天气车子被雪水冻住,几位车主找到叶某要求赔偿,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几位当事人找到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为了尽快化解矛盾,街道调委会调解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叶某所居住的小区实地查看情况,并根据争议起因向该楼栋的其他居民了解了情况,随后到辖区所属的物业公司查找是否有关于楼道堆放车子处理的相关的规定。经过多渠道调查,调委会工作人员就此事收集到的情况进行整合并通知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开始了调解,一开始,双方都各持己见,僵持不下。几位车主认为,本小区没有停车棚,车子在外面一是怕被盗窃,二是风吹雨淋的对车子有毁损可能,三是电动车有一定重量,抬到楼上麻烦且困难。并且车主认为楼道是所有住户的公用区域,住户都有权利使用,不能因为叶某住在一楼就不允许其他住户使用一楼楼道,停放车子的行为并无不妥。叶某表示,楼道应保持顺畅通行,存放车子有碍别人的正常通行,自己本身因脑出血后遗症,需要每天多次进出到小区进行康复训练。本身行动就不方便,楼道门口堵的满满的,道路狭窄更是阻碍进出。好几次被车辆把手挂住衣服,差点摔倒,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他的生活威胁到他的人身安全,所以物业部门应处理这种情况。在物业部门没有处理的情况下,叶某已经多次与几位车主协商,一直也未得到解决,万般无奈之下叶某只有把车子移出楼道,这种行为是自救。车主们认为叶某仅仅为了自己一个人行动方便就置全楼人居民的个人财产于不顾,因为自己生病就要把所有居民的公共区域要变成私人使用,是自私且有道德绑架的嫌疑。叶某情绪激动,认为车主们歧视他行动不便,故意刁难自己,如果事情不解决就要去上访,看看有没有说理的地方。双方争持不下,都没有让步的意思,越说越激动,使得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见到这种情况,调解员首先安抚了双方激动的情绪,又把《民法典》和《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耐心讲解给双方。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表示理解,因小区没有停车棚而给有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住户带来的不便,但是公共楼道属于本楼所有住户,大家都出钱了,应当享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楼道内因存放车子而影响到他人正常通行的的自私做法,侵犯了大家的权利。调解员还强调,在楼道堆放车子,安全隐患问题也不容忽视。公共楼道毕竟是消防逃生通道,不能只顾及实用性而忽略安全问题。如遇火灾等突发紧急情况下,会影响紧急救援有可能造成无法想象的严重后果。再者大家都是邻居,常言“远亲不如近邻”,大家应该换位思考,如果自己是对方的情况,是否也想要多一分理解。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讲解,双方态度发生变化,渐渐放下了开始的激动情绪,理性地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并认识到自己的做法确实有不妥之处。最终双方达成了谅解和共识,叶某也对自己过激的做法表示道歉。


【调解结果】

最终经过街道调委会的调解后,自行车数量较多且相对轻便,车主将车抬到自家楼上不再占用一楼楼道,电动车数量少且重量相对沉重,抬上楼确实存在困难,车主将3辆电动车靠一楼楼道一侧规整停放,保证楼道通行的畅通。几位居民都提出今后由居委会监督防止走道内自行车和电动车乱停放的问题。调解邻里小纠纷促进社区大和谐,在日常生活中,拥挤的楼房及繁重的工作给人们的情绪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生活中的一点点小事都有可能导致矛盾与争吵,表现在邻里关系上就是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信任、摩擦较多,如果不及时介入,小矛盾很可能引发大问题。


【案例点评】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平合理” 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调解可以快捷方便的满足市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调委会不仅仅要讲理讲法,更要设身处地的帮助双发当事人在短时间内解决难题,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在调解中,首先要倾听当事人内心的需求,平复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其次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循循善诱,还要审时度势地调控,拿出可行性强的方案,力争促成一个能让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

【案例适用法律】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