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某日,抚松县某村村民刘某与卢某某等13人口头约定,由卢某某等人帮助刘某采收松塔,报酬为每人每天800元,工期至松塔采收完毕,届时结算。松塔采收完毕后,刘某以卢某某等人工作效率低下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卢某某等人因此与刘某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10月某日,卢某某等13人来到抚松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抚松县卢某某等13人与刘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卢某某等13人的调解申请后,立即选派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本案的调查、调解等工作。调解员先对卢某某等人进行安抚,同时联系刘某征求其调解意愿,确认刘某愿意调解后,调解员与刘某、卢某某等人约定于10月某日下午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展开,调解员在调解前赶往纠纷地点开展实地调查。经多方走访,调解员了解到,由于卢某某等人第一次做采收松塔的工作,不熟悉工作流程,任务分工不够合理,故工作中存在遗落松塔的情况,导致松塔采收数量不足。另外,因部分红松树木较高,卢某某等人不熟悉采摘技术,因此导致工期延长。在采收工作开始后的第二天,刘某发现卢某某等人不熟悉工作,便向卢某某等人提出将报酬计算方式由每人每天800元改为按照采收的松塔数量支付。对此,卢某某等人一直未表态。

10月某日下午,双方当事人依约来到调委会。调解员先请双方分别陈述情况。卢某某等人表示,松塔采收工作开始之前,他们与刘某约定报酬为每人每天800元,但采收工作开始后,刘某又提出按照采收松塔数量支付报酬。若按照原约定,卢某某等人工作8天,应得报酬共计83200元;若按照松塔数量计算,每个松塔为0.42元,平均每袋180个松塔,卢某某等人共计采摘519袋松塔,则报酬为39236.4元。由于两种计算方式数额相差巨大,卢某某等人坚持认为刘某应按每人每天800元标准支付报酬。对此,刘某表示不认同,他认为卢某某等人工作效率低下,导致松塔采收未达到预期数量,因此坚持要按照松塔实际采收数量支付报酬。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不下。随后,刘某开始消极对待,并告知卢某某等人去法院起诉便离开,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调解员一方面极力安抚卢某某等人的情绪,另一方面再次联络刘某,希望其能保持冷静,积极处理矛盾。

次日,卢某某等人见沟通无果,遂直接找到刘某,并阻止其将加工好的松籽装车售卖。由于天气阴雨连连,若刘某不能及时将松籽装车售卖,将会面临装好袋的松籽堆积发霉的风险,于是刘某紧急联系调委会请求帮助,调解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解。到达现场后,调解员先向卢某某等人说明,他们阻止刘某装车售卖松籽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刘某有权要求卢某某等人停止自己的阻碍行为。在释法说理的同时,调解员极力安抚卢某某等人情绪,引导他们理性解决矛盾。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卢某某等人同意让刘某先行装车售卖松籽,并与刘某约定次日再去调委会解决纠纷。

次日,刘某和卢某某等人再次来到调委会。由于卢某某一方人数较多,且情绪较为激动。为避免矛盾升级、保证调解顺利进行,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员先是与刘某沟通。刘某认为,自己与卢某某等人采用的是口头约定,并未采取书面合同形式,自己有权随时变更约定。调解员向刘某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意味着即使刘某与卢某某等人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该合同依然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可见,虽然刘某在工作开始后的第二天就向卢某某等人提出将原按天计费的约定变更为按松塔采收数量计费,但卢某某等人一直未表示同意,这相当于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因此合同并未变更,双方仍应按原约定履行。经过调解员的讲解,刘某表示,愿意按最初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报酬,但其收益确实因卢某某等人技术生疏而受到影响,因此希望适当减少支付数额。

随后,调解员将刘某的想法告知卢某某等人。调解员指出,卢某某等人自身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存在遗落松塔的情况,给刘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应做适当补偿。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调解员的努力劝说下,双方终于同意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刘某与卢某某等13人达成调解协议:

1.卢某某等人同意在每人每天800元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酬,以补偿刘某的经济损失。

2.刘某一次性支付卢某某等13人8天的报酬,按照每人每天650元计算,共计67600元。

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无需申请司法确认。至此,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因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口头约定过程中意图变更约定内容而引起的纠纷,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口头约定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额不大,内容相对简单且能即时履行的合同关系。但按照法律规定,口头约定也具有和书面约定同等的法律效力。该起纠纷能顺利解决,关键在于调解员事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才能在调解时把握问题关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反复耐心劝导,依法说理,促使双方当事人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防止了纠纷激化升级。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