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广东省吴某在某网络平台下单,向福建省龙岩市某商务文印公司(以下称公司)定制了一批“不干胶标签广告贴纸”并支付了费用5200元。吴某收到货后发现,该印刷制品的二维码图案和编号不一致,无法使用,要求公司重新印刷。公司不同意,表示重新印刷需再付费,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后,吴某向龙岩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投诉,随后纠纷被转至龙岩市新罗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介入纠纷展开调解。

广州市吴某与龙岩市新罗区某商务文印公司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因纠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且双方当事人身处异地,调解员决定通过微信进行调解。调解员先核实双方身份,核实无误后深入了解详情。调解员了解到,双方此前有过合作,此次吴某在网络平台下单后,公司曾向吴某发送一版电子样稿,吴某认为此版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但未指出二维码图案与编号不符的问题,只是通过电话告知公司“按此前印刷内容印刷”。公司便按照上一次合作的印刷内容印制,且未向吴某发送最终电子样版进行核对确认,从而导致印刷成品二维码图案与编号不 一致的情况。吴某认为,公司应为印刷错误负责,要么重新印刷,要么退还5200元印刷费。公司方代表连某则认为,印刷错误是吴某表述不清所致,责任在吴某,如重新印刷,吴某应重新付费,并表示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

调解员归纳出纠纷争议焦点: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二是吴某损失谁来承担。

掌握纠纷原委后,调解员开始核实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据此,调解员在查看吴某提交的订单信息、电子支付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据后,通过微信向连某出示,得到连某确认。上述证据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予以采用。

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调解员指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纠纷中,定作人吴某向承揽人公司发出印制要约,公司接受并承诺,吴某在网络平台成功提交订单时,双方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结合双方对印刷制品制作内容及要求的沟通内容,可以明确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并非连某主张的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吴某认为,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公司交付的印刷制品不合格,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调解员指出,未表达清楚,以致印刷错误,所以双方对该结果都有责任。

调解员单独与吴某沟通表示,吴某在收到第一次电子样稿后,没有指出二维码和编号有问题,其关于“按此前印刷内容印刷”的表述不清,导致公司理解错误,吴某对此有一定的责任。同时,调解员又与连某沟通,指出公司作为行业经营单位,理应具备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按照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主动向吴某发送最终电子样稿,待合作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再印刷,但公司却按自己的理解直接印刷,因此公司对印刷错误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吴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意见承担一定责任,连某也承认公司有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地方,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

调解员趁热打铁,结合纠纷事实、双方过错和类似司法案例处理情况等,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吴某与公司各自承担50%责任。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时,并通过微信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

1.根据合同总价款5200元,双方各自承担50%,公司返还吴某2600元。

2.双方合同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至此,该纠纷在受理当天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涉电商网络平台纠纷频发,人们在享受便捷交易的同时,还应关注电子屏幕后的风险隐患。发生涉及网络交易的纠纷,可能对电商网络平台和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若不及时化解,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为此调解员要早介入早调解。

该起纠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是一起因网络平台定制印刷制品引发的纠纷。该纠纷能够顺利快速化解,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灵活采取线上调解方式。双方当事人距离较远,疫情防控期间又不宜往返两地,为促使纠纷及时化解,调解员利用微信开展调解工作,既遵守了疫情防控政策,又为双方省时省力省钱。二是依法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化解纠纷的基本原则。调解员通过查看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的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证据,核实双方陈述内容,通过耐心解读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厘清法律责任,得到双方信任。三是抓准时机提出建议。经过前期扎实的劝解工作,调解员看到双方态度有所转变,趁热打铁及时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促成了纠纷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