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慈溪市张某甲家属与王某甲家属、某学校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张某甲和王某甲系幼儿园同班同学,父母均为来慈务工的新市民。2018年5月,张某甲和王某甲跟随各自家长一行4人徒步回家。途中,王某甲自制弹弓击伤张某甲的右眼,造成张某甲眼睛红肿、疼痛,随即至慈溪市某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至宁波市某医院住院、手术,后在杭州市某医院继续治疗。事发4年多来,张某甲父亲张某、王某甲父亲王某、就读学校等三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因此,张某赴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经联系,王某甲父亲王某同意参与调解,学校也表示愿意参与调解。因疫情原因,各方当事人无法到现场调解,镇调委会依托在线调解平台,指派调解员开展线上调解。

张某表示,近4年为了张某甲的病情,其反复奔波各地医院,看着孩子接受各种治疗均达不到良好效果而心痛不已。经浙江省某医院专家诊断,张某甲因外力所致,造成其右眼角膜穿孔伤、右眼玻璃体积血及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牵引性视网膜脱离、共同性内斜视,损害已达到不可逆转的严重程度。因此,张某要求王某甲的其监护人除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外,再支付赔偿款20万元。同时,张某还提出,此事发生在放学路上,因此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王某对此事造成的严重后果深表愧疚,承认王某甲对张某甲眼部受伤存在过失责任,在张某甲就医的4年内,其多次带王某甲携礼品上门看望张某甲并询问伤情。但对于张某提出的赔偿金额,王某表示,其与妻子均为务工人员,一时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费用,仅能在赔偿张某甲全部医疗费用之外再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学校则提出,张某甲和王某甲虽然是在校生,但放学后分别由成年家长从学校接走,张某甲在放学回家途中受伤,已经脱离了学校的监管范围,学生的监管责任自学生离开校园后已转移给监护人,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和各方诉求后,决定采取法理结合、层层推进的调解策略。首先,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张某作为张某甲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就张某甲受伤事件向侵权人王某甲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调解员进一步分析,王某作为王某甲的法定监护人,未制止其携带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弹弓玩具,且在放学路上周围人员密集的状况下,未管教其玩耍弹弓的行为,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王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分析,张某甲受伤事故发生于离开学校后的回家途中,已脱离了学校监管范围,故学校不存监管义务和责任,且意外发生时双方监护人均在场,应由家长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责任。

听完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当事人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调解员结合本案事实,从情理入手进一步与双方协商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伤残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分析,张某甲可以就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提出赔偿请求,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但调解员还指出,自张某甲受伤后,王某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垫付前期医疗费,多次携王某甲看望张某甲。所以也希望张某看在王某的诚心上,可以适当降低赔偿诉求,依法依理提出赔偿诉求。

调解员指出,计算伤残赔偿金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并介绍了司法鉴定流程。张某闻言提出,因张某甲往返不便、鉴定耗费时间长、家庭经济压力较大,请求调解员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咨询伤残等级意见,请求参照该意见计算伤残赔偿金。王某对该计算方式表示认可。于是调解员立即联系属地司法鉴定机构阐明原因、寻求帮助,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医疗诊断资料提供参考性意见:张某甲的眼睛损伤可能达到十级伤残标准,但可能未达到九级伤残标准。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参考性意见,张某和王某表示认可。

随后,调解员着手计算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浙江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规定:“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计算得出,张某甲可获赔的伤残赔偿金为宁波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08元/年*20年*10%,系136016元。

确定了伤残赔偿金后,调解员建议:结合门诊次数按照30元/天计算交通费,参照鉴定机构标准按30元/天计算营养费;因张某甲未住院治疗,在家休息期间生活能够自理,暂不计算护理费。双方当事人认可该建议,并协商确定,除前期医疗费外,张某甲治疗眼睛的后续医疗费为5000元,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为2000元。综上,赔偿金额总计为143016元。

王某提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愿意支付一次性赔偿款8万元。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协商,鉴于王某家庭实际困难以及积极履行赔偿的态度,张某自愿将赔偿诉求降低至10万元。经过多轮释法说理,王某同意将赔偿款提升至10万元。至此,一起历时4年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甲前期的医疗费用已由王某代为支付,双方当事人予以认可;

2.王某自愿支付一次性赔偿款10万元,包括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

3.张某甲及法定监护人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今后不得就此事再追究王某甲及监护人王某的责任。

经回访,调解协议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未成年人的受伤事故时常发生,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成为社会关注问题,本案是一起幼童意外伤害纠纷,调解员合理运用线上调解机制,解决当事人不能面对面调解的困境。同时,调解员依法调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层层剖析、精准解释,根据纠纷事实和双方实际困难,提供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做到了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得到各方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