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朱某系开封市祥符区某村村民,妻子已过世,育有朱甲、朱乙、朱丙、朱丁子女四人。朱某在村中有一处住宅,平时与朱丙一家居住生活。近年来,随着朱某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日趋下降,不仅就医花销增大,也需要专人看护照顾。平日负责照护朱某的朱丙遂要求朱甲、朱乙、朱丁共同承担对朱某的赡养义务。但朱甲、朱乙、朱丁以朱丙长年居住在朱某住宅内和长期种植朱某4亩责任田,独自享有责任田耕种收益为由,拒绝承担朱某的就医费用和看护照顾责任。朱甲、朱乙、朱丙、朱丁多次因此事爆发争执,且协商无果。2022年3月某日,朱丙前往祥符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本起矛盾纠纷。

开封市祥符区朱丙与朱某、朱甲、朱乙、朱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鉴于本起案件涉及朱某的赡养问题和财产分配问题,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委派调解员、村居法律顾问共同对纠纷进行调解。2022年3月某日,调解员和村居法律顾问来到朱某家中,初步了解案情,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开始第一次调解。

调解员在向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分别与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快速厘清纠纷经过。经调解员调查得知,朱甲、朱乙、朱丙、朱丁之前感情深厚,相处融洽。除朱丁因嫁人不居住在某村外,朱甲、朱乙、朱丙均在某村居住生活。但随着朱某身体健康状况逐步下降,经济和看护照顾双方面负担逐步加重,难以承受的朱丙才提出要求朱甲、朱乙、朱丁共同平分朱某医疗花销、轮流承担看护照顾义务。而朱甲、朱乙、朱丁则向调解员表示,可以接受朱丙的提议,但前提是要求先对朱某的个人财产,包括现居住的房屋和责任田进行平均分配。朱丙则认为,自己长年照顾朱某,平时付出较多,且朱某前期医药费和生活费也一直由自己独自承担,所以对朱甲、朱乙、朱丁提出的平均分配朱某个人财产的方案并不认同。通过与当事人沟通,调解员也了解到,四位当事人前期曾两次在协商过程中由口角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现在已经发展到互不来往的地步。调解过程中,四位当事人各抒己见、言辞激烈,现场气氛非常紧张。调解员看到这种情况后,先行安抚各方情绪,维持现场秩序,以避免引发更激烈的冲突,并决定暂停本次调解,择日再调。

了解纠纷事实后,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梳理。调解员归纳本起矛盾纠纷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朱某的财产分配,包括朱某房屋日后的权属和4亩责任田的受益分配问题;二是今后对朱某的赡养包括就医费用和看护照顾责任问题。经调解员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对调解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表示认同。

两日后,调解员将朱甲、朱乙、朱丙、朱丁共同约至调委会,进行第二次调解。这一次调解员调整了调解思路,首先向当事人讲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调解员表示,赡养朱某是朱甲、朱乙、朱丙以及朱丁应尽的法定义务,且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结合本案,调解员进一步指出,朱某辛苦将四个子女抚养长大,如今生病需要子女关心和照顾,子女却因为财产和赡养问题多次发生冲突,致使年近八旬的朱某无人赡养。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分析后,朱甲、朱乙、朱丙、朱丁都陷入沉思,调解员趁热打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不赡养朱某的法律后果。朱甲、朱乙、朱丙、朱丁最终都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积极表现出愿意赡养朱某的意愿。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结合朱丙前期对朱某经济方面的付出和照顾,以及朱某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农业劳动等情况,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对朱某的房屋和4亩责任田的耕种、管理、收益事宜以及朱某的赡养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朱丙继续同朱某一起居住,并负责照顾朱某日常的生活起居;

2.待朱某过世后,朱某的房产(五间平房)权属归朱丙所有,朱甲、朱乙、朱丁均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继承的份额;

3.朱甲、朱乙、朱丙、朱丁每月向朱某支付200元的赡养费用,朱某医疗费用超过100元时,由朱甲、朱乙、朱丙、朱丁平均分摊;

4.朱某的4亩责任田平均分成三份,由朱甲、朱乙、朱丙分开耕种管理受益,外嫁管理不便的朱丁放弃对责任田的管理受益;

5.朱甲、朱乙、朱丁定期看望朱某,履行赡养义务。

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调解员后期到朱甲、朱乙、朱丙、朱丁家中回访,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纠纷是一起农村赡养问题引起的家庭纠纷。本案中,矛盾的主要焦点为朱甲、朱乙、朱丙、朱丁对朱某的赡养义务和朱某房产权属、责任田受益分配问题。调解员认真梳理矛盾焦点并及时制定调解方案,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专业性,释法明理,运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起到震慑作用;随后发挥调解员熟悉村情民情的特点,进一步同四个子女进行交流,达到了“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朱某、朱甲、朱乙、朱丙、朱丁签订赡养朱某及房屋、责任田分配的调解协议,既解决了朱某的后顾之忧,又解开了兄妹隔阂,起到了弘扬家庭美德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