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某日,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居民汪某某骑三轮车外出时,不小心撞坏了小区大门口的隔离柱,因着急出门办事,汪某某没有清理地面损坏的隔离柱便离开。随后,费某某走路经过小区门口时,被损坏的隔离柱绊倒在地,脸部朝地。路过的居民将费某某送往医院,经诊断治疗,费某某左上眼角缝了7针。费某某要求汪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费某某请求小区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主持调解。2022年3月某日,调委会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正式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当即着手开展调解工作。首先,调解员来到事发小区进行走访了解。在社区民警的协助下,调解员回看了事发当天小区大门口的录像。通过路口监控可以清晰的看见,汪某某骑三轮车将小区大门口的一个隔离柱撞坏,损坏的隔离柱头暴露在地面,但行人很难注意到,随后汪某某骑车离开,大约1分钟后费某某路过,被损坏的隔离柱绊倒,脸部流血不止,在周围居民的帮助下,费某某被送往医院。调解员还走访了居委会,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情况,为后续调解工作开展打下基础。
在掌握了事实情况后,调解员当即和社区民警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至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和双方当事人共同查看了监控,双方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均表示认可。调解员让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自己的诉求和想法。费某某称,事故发生后自己生活十分不便,需要女儿过来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同时,因总是担心脸上留下疤痕,自己的精神状态也很不好,故要求汪某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汪某某听完费某某的陈述后表示,其当天和往常一样骑着三轮车准备出门,但骑到门口的时候刹车没拉住,直接撞向小区大门口的隔离柱上,他立即打电话通知物业前来清理现场,但没有想到费某某会正好在这个空档期路过,对于费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歉意,但认为事情不能完全怪自己,自己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是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处理损坏现场,因此物业公司对于费某某的摔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费某某提出的6000元赔偿要求不能接受。
基于汪某某提出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经双方同意,调解员当即电话联系到当天值班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张某表示愿意来到调解现场,配合共同解决此次纠纷。张某表示,事发当天,自己在物业公司办公室接到汪某某的电话后,当即拿了相关清理工具和警示牌等前往小区大门口。但当其到达小区门口时,费某某已经被绊倒。基于张某的陈述,调解员再次核查监控,串联事发的时间点,确认张某所述与视频显示相吻合。事发后,张某及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安置了警示牌,联系了专业人员对损坏柱头进行了修复。
基于上述事实,调解员解释了关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管理者,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不特定人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从张某的行为来看,物业公司第一时间赶往事发地点并及时清理维修了隔离柱,从接到汪某某通知到展开清理维修工作,仅间隔了1分钟,已经尽到了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汪某某虽第一时间通知物业公司,但任由撞坏的柱头放置在小区人流最多的路口,使小区门口的环境处于危险状态,其有责任等到该危险消除后再离开,汪某某的行为与费某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解释,汪某某对此表示了认同。随后,调解员着重针对赔偿金额展开调解。调解员向汪某某进一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汪某某撞坏隔离柱导致费某某受伤,费某某提出经济赔偿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希望汪某某能够感同身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员同时也与费某某沟通,指出汪某某态度十分诚恳,已当场表达歉意。费某某见状,态度有所软化。调解员见缝插针向费某某提出,医药费上可以赔偿其已支付部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本人误工减少的收入,其女儿的误工费不能计算在内,况且其女儿已经退休在家,计算女儿的误工费并不合理。根据费某某的伤情,护理费按一周的时长计算更为合理。经过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费某某愿意重新调整赔偿金额至2000元。最后,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汪某某向费某某道歉,并赔偿费某某医药费、护理费共计2000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汪某某向费某某道歉,并在双方签订协议当日一次性赔偿费某某2000元。
2.以上作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再基于此事主张权利。
在双方签订协议当日,汪某某一次性赔偿费某某2000元。经回访,双方对本次调解过程和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损害赔偿纠纷,较为特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涉及到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物业公司应承担在合理限度内切实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本案中,物业公司及时前往事故现场并予以妥善处理,因此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害的汪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一方面通过监控清晰还原了事发现场情况,做到事实依据清晰、无争议,另一方面通过层层释法说理,向矛盾双方解惑,并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对一方赔偿要求提出合理调整建议,缩短双方诉求差距,成功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