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徐某(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在上海市杨浦区某道路上行驶,经过十字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未停车让行,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忻某某发生碰撞。交警到达现场后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第一时间将伤者忻某某送医。经医院检查,碰撞造成忻某某肱骨骨折。事发后,忻某某要求徐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徐某认为忻某某要求过高,其无力承担。

上海市杨浦区忻某某与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双方多次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2022年2月,忻某某向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组织双方一周后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当日,首先忻某某简述了事故的基本情况及诉求。事故发生时,忻某某正常行走在人行横道线上,徐某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经过时,操作不当发生碰撞,导致其肱骨骨折,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忻某某提供自己携带的病历和医疗费发票,表示自己受伤严重,一个月以来已经支出了近16万元治疗费用,有发票为证。接着忻某某又提供了一张清单,上面罗列除了医疗费外,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约5万元,并表示虽手术已做完,但伤势还未完全恢复,后续需要医生和专家继续治疗,希望徐某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费用。徐某表示,事故发生时自己也受了伤,而且作为残疾人本身收入不高,实在无法负担如此高额的赔偿。听罢,忻某某情绪激动,质疑徐某在身体残疾情况下驾驶车辆上路的合法性,并称自己已经年逾六旬,飞来横祸导致自己身体可能会留下一辈子的伤痛。

见双方各执己见、情绪激动,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当即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安抚好忻某某的情绪后,在等待忻某某情绪平静的过程中,与徐某单独谈话。调解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徐某驾驶的车辆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徐某驾驶过程中本身存在过错,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徐某应当赔偿相关费用,并不能因为是残疾人就免除责任。

分析完法律关系后,调解员从情理出发,向徐某某表示,忻某某年纪较大、伤情较重,拖延赔偿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都是一种消耗,对忻某某也会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同时结合徐某的特殊情况,调解员建议徐某可尝试向残联寻求支持,同时车辆已投保,可与保险公司协调赔付,缓解部分经济压力。经调解员的劝导,徐某认识到自己之前的言语过于偏激,愿意赔偿,但希望金额上能再协商。

调解员将徐某愿意赔偿的态度转述给忻某某,同时就忻某某质疑徐某没有驾驶资格的问题向其释法解惑。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第十九条:“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一)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徐某的车辆已经过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驾驶车辆上路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事故因徐某操作不当,其负全部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可以看在其收入微薄、身体残疾的情况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忻某某思考片刻后,表示要去医院再复诊一次,跟家人商量后重新提出赔偿诉求。自此,第一次调解无果。 

2022年2月下旬某日,徐某主动联系调解员,表示其积极联系了残联,经残联协调,残疾车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赔付条例,承诺会承担一部分合理的费用。徐某恳切地表示自己的偿付能力有限,但是会尽力筹钱补偿伤者。随后,调解员致电忻某某,告知了徐某的状况和积极处理此事的态度,忻某某表示认可,称愿意考虑徐某实际情况,调整自己诉求。

3月初,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首先徐某对忻某某表达歉意,并表示愿意支付13.5万元,包括保险公司赔付的6万元及自己向亲戚朋友筹集到的7.5万元。忻某某表示理解和体谅徐某的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即使没有足额支付赔偿金额,但被徐某某积极的态度和行动打动,因此同意免去部分医疗费以及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诉求。最终,在调解员不断努力下,通过当事人双方的互相理解和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协议书。至此,矛盾得到顺利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1.徐某赔偿忻某某医疗费13.5万元。 

2.双方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赔偿款项均于协议签署当日以现金形式支付履行完毕。经回访,双方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残疾人专用车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件,涉及到残疾人专用车辆的管理和通行。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经市公安机关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才可以上道路行驶。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上述条例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常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特殊规定”。本纠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较高,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系残疾人且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使得案件调解存在一定难度。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为避免矛盾激化,首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结合具体案情及当事人家庭情况,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双方析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适时建议当事人向残联寻求帮助,联系车辆保险方进行赔付。在双方解开心结后再组织“面对面”调解,促使双方围绕利益平衡点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