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季某,女,79岁,因残疾及身患老年疾病入住某医院老年病房已12年有余。2021年10月下旬起,患者自感排便不畅,经该院外科会诊,拟诊“不全性肠梗阻”,于同年10月某日将患者转外科病区治疗,给予禁食、补液等保守治疗。入院一周后,11月某日下午,季某丈夫刘某见季某疲软无力且身上发烫,要求值班护士测体温,测得体温39°C,但医护人员未对患者作任何处理。2天后,刘某见季某未有好转,再次要求护士测得体温38.9°C,护士告知值班医生后,值班医生未查看病人也未进行处理。由于患者病情越来越差,于11月中旬某日,经呼吸科会诊后,季某被转至外院,外院医生诊断为“重症肺炎”,入ICU治疗。由于病情危重,患者在外院治疗2天后又被转回某医院,医生诊断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当即作气管切开等抢救治疗,经20多天救治,患者病情未能逆转。12月某日,刘某要求安排季某出院,患者在离院回家途中死亡。
刘某认为,作为首诊医院的某医院对季某肺部感染进行了错误诊断,致病情加重无力挽救,要求某医院担责赔偿责任。某医院相关部门审查了病史资料及诊治过程,认为不存在误诊。双方于2022年1月某日,向上海市崇明区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希望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到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安排调解员立即对季某相关病史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医患纠纷受理条件并予以受理。调解员先向双方询问了纠纷始末,在分别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后,就患者入院病史、病程记录、医嘱、辅助检查、出院小结等书面记录资料进行分析。
调解员在与季某丈夫刘某的沟通中了解到,季某与刘某共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在市区工作生活,一个女儿在国外,季某的日常生活由年逾八旬的刘某照料。刘某认为,季某在某医院外科住院期间,诊治过程延误,导致病情加重而死亡,要求某医院担责,并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请求,同时认为某医院在治疗方面存在以下不足:1.患者转入外科后开始出现发热到发展为肺炎,某医院没有及时发现;2.在11月某日明确诊断为肺炎后,某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加重了季某的病情。
调解员向某医院转达了刘某的观点及诉求,但某医院坚持表示不存在延误患者病情的情况,认为季某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进展加重的结果,不接受赔偿要求。
基于对医患双方阐述的倾听以及对相关诊断资料的分析,调解员指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应每天常规测量体温,从而观察和发现问题,但治疗期间患者的2次高热均不是医院主动发现,而是患者家属请求测温才发现,且两次发现高热后医院都没有及时处理;2.对于年老且长期卧床的患者,医学上有一个共识,即应特别注意观察发生呼吸道感染的可能性,本案中患者在出现高热后医院没有足够重视;3.患者住院期间从病程记录及医嘱等资料中,未见医院有关病情分析及相应处理记录,直至再次发现患者高热后,值班医生仍未查看患者或作适当处理,没有警惕老年患者肺炎病情变化和加重程度。某医院听后,终于承认外科医生在这方面经验不足。
调解员继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对患者病情的观察、诊断、治疗、告知方面,某医院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因而建议某医院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在听到调解员的分析后,某医院开始转变态度,表示要根据调解员的分析意见组织医院内专业人员进行讨论。经过内部讨论后,医院同意给予患者家属适当赔偿,但希望患者家属调整赔偿要求。
鉴于某医院态度的转变,调解员及时与刘某进行沟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确定赔偿数额。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鉴于患者家属不选择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调解员建议对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确定,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刘某提出,可以适当降低自己的赔偿诉求,但考虑到自己已年过八旬,子女不在身边,季某又因病去世,故在降低赔偿的基础上,希望能入住该医院的老年病房安度晚年。但某医院表示,医院有入住老年病房的相应标准,而刘某不符合入住标准,故拒绝了刘某的要求。调解员认为,刘某的困难客观确实存在,且亟需解决,故再次与某医院进行沟通,建议某医院酌情照顾,也利于纠纷化解。某医院经内部协商后,同意按特殊情况照顾刘某入住老年病房,并表示入住后会安排照顾好老人的生活。
调解员按照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涉及的相关赔偿费用进行计算,并反复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约定如下:
1.双方当事人对此医疗纠纷所涉争议事项作一次性了结,由某医院赔偿季某家属18万元;
2.某医院尽快为刘某安排本院的老年病房,并承诺在刘某入住后安排照顾好刘某的生活;
3.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某医院通过银行向刘某一次性转账18万元,双方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经回访,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医调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以专业思维及方法发现和分析问题,依法依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调解员一方面查明纠纷事实,查清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的过错,引导双方当事人划清责任,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宣传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组织双方计算和协商赔偿金额。此外,调解员考虑患者丈夫无人照顾、希望入住老年病房的特殊要求,及时引导医院酌情照顾,为纠纷圆满化解创造了有利条件,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