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某日上午,汤某骑电动自行车至闵行区某路,在超越前方正在骑行共享单车的袁某时,与袁某发生碰撞,导致袁某摔倒在地并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汤某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袁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次日,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协商无果,汤某与袁某一同来到某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上海市闵行区袁某与汤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后,发现双方情绪都较为激动,调解员边安抚边了解案情及双方诉求。袁某提出2000元的赔偿要求,而汤某则认为本次事故给袁某造成的损失达不到这个数额,故拒绝赔偿。面对此情况,调解员告知对方,根据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来看,主责方汤某承担70%赔偿责任,次责方袁某承担30%赔偿责任,建议双方出示各自的赔偿依据,调解员会参考当事人实际的受损害程度,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赔偿项目和金额给出合法合理的建议。汤某表示,当天两车虽有碰撞,但自己只是轻微擦伤,可以自行处理,无需就医,电动自行车也可以正常骑行,考虑到袁某和自己一样都是来沪打工,生活不易,所以不需要袁某对自己进行赔偿,并希望袁某也能降低诉求。但袁某则认为,自己提出的2000元赔偿并不过分,数额包括当天就医花费550元,剩余的是1周误工费和交通费补贴。

针对袁某提出的诉求,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事故确实给袁某造成了人身损害,但赔偿范围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见,袁某主张的赔偿种类——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都是有法可依的。但若具体到赔偿数额,需要参照其他法律规定。

关于医疗费,调解员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调解员建议袁某出示相关的病历和发票,然而袁某只拿出一张某中医诊所开具的药方作为凭证。汤某见状立即提出质疑,调解员也表示袁某出示的药方很难作为赔偿依据,并耐心询问是否还有其他的就医凭证,袁某表示没有,汤某便当即拒绝了赔偿要求,并指责袁某是在趁机讹钱。面对汤某的质疑和指责,袁某突然情绪失控,在调解室大哭起来。

见状,调解员立即暂停了调解,并先行安抚袁某,告知其先不要着急,如果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就医可以坦诚相告。袁某在稍作平复后告知调解员,因疫情防控要求,就医需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而自己只有72小时核酸阴性证明,重新检测等待时间较长,所以只能就近找了一家中医诊所,经过中医诊治后其已消肿,自己出具的药方也是该诊所开具的。调解员听后主动查看了袁某的伤势,发现其膝盖上仍有淤青,随后又联系了袁某就医的中医诊所,了解了当日的就诊情况,并询问是否可以给袁某开具正规发票,对方当即同意并表示可以先发送电子版,纸质版后续随药剂一同快递给袁某。

在这些问题得到核实后,调解员劝说汤某,当日事发突然,袁某由于疫情原因影响了就医也是情有可原,希望汤某能够体谅。如果汤某坚持要求相关病历和发票,则需考虑到若袁某前往大型综合医院就医,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等是无法避免的,况且现在中医诊所也可以提供正规发票。经过考虑后,汤某表示认可。

接着,调解员进一步询问袁某关于其诉求中提到的交通费补贴,袁某表示,平时其通勤依靠共享单车,现因腿伤影响骑行,后续每日只能打车,调解员告知的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按照方才与中医诊所沟通的情况,袁某后续无需复诊,故除了就医当日的交通费,袁某主张的“交通费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员劝说袁某现在既然不影响行走,就尽量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通勤,袁某听后表示同意。

最后,关于1周误工费的诉求,调解员告知袁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袁某表示自己能提供事故前3个月的工资单证明固定收入,后续也能提供工资减少的证明,可以确定袁某实际减少的收入,但中医诊所无法开具正规病假单,因此无法确定误工时间。在听完调解员释法后,汤某见袁某目前行动无碍,主动提出误工时间以2天计算,袁某表示同意。最终,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确定以袁某的医药费、就医当日的往返交通费和2日的误工费为赔偿项目,并根据双方责任比例划分,确定了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袁某与汤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汤某一次性赔偿袁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850元;

2.赔偿金支付后,双方就本案不再有任何争议与纠纷。

汤某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上述赔偿款,袁某和汤某对于该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经回访,当事人再次对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情简单,责任划分明确,但当事双方由于年龄、职业、生活环境的差异,分歧较大,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调解员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安抚双方情绪,缓解矛盾和冲突,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项目,避免了双方矛盾激化,同时又抓住问题焦点,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最终顺利解决纠纷,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