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新乡市红旗区李某与某饭店邻里纠纷调解案

2022年3月某日,新乡市红旗区某小区居民李某反映,该小区东门某饭店在其门前的公共停车位处私放隔离墩,不允许居民停车,给周边居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李某为此多次找某饭店老板张某协商,希望张某能尽快拆除隔离墩,但张某态度蛮横,无视李某的诉求。无奈之下,李某向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调委会出面调解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李某进行沟通。李某表示,某饭店私自在公共规划的停车位上放置隔离墩长达半年,只限到店消费的顾客使用,一旦他人想要在此处停车,饭店服务员就出面阻拦,并且态度极其恶劣。随后,调解员到某饭店门口实地走访,发现饭店门前确实放置有隔离墩。见状,调解员便随机向周边群众询问调查,大家均对某饭店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停车位本是社会公共资源,现在却成了某饭店的私人停车场,若周边商户纷纷效仿,周边居民的车将无处停放。

对于以上情况,在征得某饭店老板张某同意后,调解员找到张某了解情况。张某解释,隔离墩在饭店开业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并不是他放置的。对于李某反映的情况,张某感觉很冤枉,认为是有些车主停车不规范,将车堵在饭店门口,影响其做生意,所以自己才让服务员进行阻拦。

在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点在于:一是在公共停车位放置私人隔离墩是否合法;二是某饭店前的公共停车位该如何使用。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正式开始后,调解员对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权利义务,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调解员告知双方,虽然某饭店为商家,李某为住户,但都工作生活在小区内,双方为邻里关系,应本着和睦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纠纷。调解员向某饭店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根据小区建设规划来看,某饭店前的停车位是有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圈占,无论当初是何方设置的隔离墩都应被撤除,建议某饭店立即障碍排除。见张某情绪有所触动,调解员趁热打铁向其表明,此次纠纷,李某本来可以向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并要求查处,但是考虑到近几年受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均不同程度受到冲击,李某也体谅某饭店经营不易,才希望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希望某饭店也体谅李某等居民停车困难的情况,作出让步。

经过调解员几番释法说理,某饭店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并对自己之前的过激行为进行道歉,表示会尽快将饭店门前的隔离墩拆除,不再给周边邻居造成困扰。同时,某饭店也提出,经常有车主停车不规范,造成自家饭店门前车辆拥堵,遮挡饭店招牌,影响生意,希望可以借此次调解的机会予以解决。调解员听后,建议某饭店安排服务员在车主停车时提醒并引导车主规范停车,但要注意态度端正、礼貌用语,避免与车主发生争执。李某也表示,只要某饭店不阻拦停车,其愿意配合工作人员按要求停放车辆,也愿意帮助在小区内做宣传,让大家注意停车的位置。在得到李某的理解后,某饭店随即表示,会尽快将隔离墩拆除,并承诺今后不再阻拦其他居民停车。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一场因围占公共停车位引起的邻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某饭店承诺于2日内拆除隔离墩,且不再阻挠周边居民在饭店门前停车;

2.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经回访,某饭店已拆除了隔离墩,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沿街商铺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现象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市“停车难”问题。本案中,一方当事人为了招揽生意,在饭店门前的停车位放置地桩,霸占公共资源,给小区居民出行带来不便,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在调解本案时,调解员始终站在第三方立场上,通过多方了解,找到双方纠纷争议的焦点。在确定案件事实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说,合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