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日,产妇张某某在上海某医院顺娩一名男婴。出院回家后,育婴师在家中为婴儿洗澡时发现其锁骨不对称,便立即告知张某某。张某某随即携患儿至他院进行检查,最终诊断为右侧锁骨中外段可见骨皮质不连续,断端对位欠佳,关节在位,系产伤所致。张某某多次前往上海某医院理论此事,要求某医院给予赔偿,但某医院均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张某某来到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向某医院征询调解意愿。在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的基础上,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将诊疗经过一一复述,征询双方对诊疗经过是否有异议,得到双方确认后,调解员再请患方对生产过程提出疑问,由某医院予以解答。
张某某表示,在分娩过程中,其会阴撕裂,造成患儿出现大面积头皮血肿,右侧锁骨骨折。而患儿出生时为标准体重,并未超重,因此认为造成的产伤与医生操作不当有关。在顺产手术前,某医院未将顺产可能导致新生儿锁骨骨折的情况告知家属,影响了患儿家属生产方式的选择。患儿出生后,某医院未及时告知患儿右侧锁骨骨折的情况,致使患儿出院回家10天后才发现,期间未进行合理的保护及治疗,造成二次伤害,加重病情,某医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提出某医院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某医院则认为,分娩的过程极其复杂,无论是自然分娩还是剖宫产,都有可能出现新生儿产伤。锁骨骨折即是产伤性骨折中最常见的一种,造成的原因也有很多,是分娩中无法预测且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护人员在分娩过程中的操作符合诊疗规定,无过错,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患方进行适当的慰问。
张某某对此说法表示反对,认为新生儿产伤导致的锁骨骨折带来了一定的护理难度,且产生了一定的就医费用,某医院应该给予经济赔偿。双方在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意识到,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某医院在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承担责任。为更加准确地评估某医院在此事件中的过错与责任,调解员电话咨询了有关专家医生的意见。专家表示,产伤引起的锁骨骨折多发生于胎儿体重过大、臀位产、剖腹产所致。而在本案例中并无以上客观因素存在,故考虑患儿受伤与某医院牵引和分娩时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专家意见,调解员决定单独先与某医院进行沟通。调解员表示,产伤虽为分娩中无法预测和无法完全避免的,但分娩过程的相关风险应当让家属事先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某医院未在产前告知顺产术的风险,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选择权,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发生的胎儿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员沟通,某医院表示愿意进行赔偿,但仍认为患方提出的10万元赔偿请求过高。随后,调解员又单独与张某某取得联系,调解员一方面耐心询问了新生儿产伤后续治疗及恢复情况,另一方面也告知了关于产伤的相关医学知识。调解员表示,在整个事件中,某医院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新生儿锁骨骨折并非医疗事故,且锁骨骨折本身难以被发现。目前患儿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护理,锁骨骨折也已基本愈合,希望张某某看在患儿锁骨骨折恢复较好,对日后功能影响较小的前提下,能重新考虑一下赔偿诉求。经与家人协商后,张某某致电调解员,表示希望可以尽快解决纠纷,同时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重新提出了3万元的赔偿诉求。调解员见患方对赔偿金额有了较大的让步,且对某医院的态度有所缓和,于是立即组织双方再次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在“面对面”的沟通中,调解员请某医院换位思考,理解新生儿父母的心情。见双方态度已基本缓和,又临近辞旧迎新之际,医患双方尽快解决纠纷的愿望都比较强烈,调解员综合考虑患方就医费用,经过反复沟通后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均做出了让步,对纠纷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如下调解协议:
1.某医院一次性补偿患方人民币3万元;
2.就本事件患方不再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向某医院主张赔偿。
本案就此圆满化解。调解结束后,医患双方对调解员的高效工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厘清某医院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是否需承担责任是化解纠纷的关键。医调委调解员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患方提出的诉求,积极与某医院进行沟通,同时通过咨询专家医生的方式,使案件中的过错与责任明确化。在明确事故过错与责任后,调解员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理清思路,灵活、机智、果断、及时、倾情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最终圆满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