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易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后被派遣至某工厂担任操作工,双方约定薪酬为月工资2590元,加班费另算,由劳务公司代发放并缴纳社会保险。

上海市青浦区易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2022年3月,上海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易某不幸被病毒感染,而后被送往隔离点救治。4月,易某核酸检测转阴后回家,但由于上海封控,易某一直隔离在家无法参加工作。6月,上海解封,但受疫情影响,易某被派遣的工厂倒闭,老板一走了之,此后劳务公司没有再将易某派遣至其他单位,也不愿承担其工资。

易某从3月起就再也没有收到工资,期间多次与劳务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工资等费用事宜,均未果。同时,由于易某曾感染过新冠肺炎,求职困难,已数月没有收入。2022年7月上旬某日,易某找到上海市青浦区某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解决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于2022年7月某日约见了双方当事人。经了解得知,易某从3月被隔离治疗起就再也没有收入,现在也因曾经感染过新冠肺炎,被多家单位拒绝,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生活困难,故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2022年3月至5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劳务公司表示,易某3月被送往隔离,之后一直封控在家,6月某工厂倒闭,说明其3月以后未参加任何工作,因此不支付其工资合情合理。同时,劳务公司将易某派遣至某工厂上班,约定工资由某工厂实际支付,劳务公司只是代发,现在某工厂已经倒闭,无法发放工资,易某应该去找某工厂追索,工资和补偿金不应该由劳务公司承担。

经过初步了解,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得出本案的矛盾焦点有以下几个:第一,隔离治疗期间易某能否领取工资;第二,易某的工资本是由用工单位即某工厂每月支出,由用人单位即劳务公司代为支付,现工厂已倒闭,劳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资等费用;第三,易某请求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员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首先,关于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期间,单位不能停止发放易某工资。

针对工资支付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可见,易某工资的发放主体是劳动派遣单位即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某工厂的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即使在易某无工作期间,劳务公司也应当向易某支付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易某在劳务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请求经济补偿,由于其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应当为其半个月工资,即1295元。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双方明白了相关法律规定,劳务公司应该向易某支付3月至5月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065元。劳务公司表示,虽然依法劳务公司需要支付上述价款,但因为某工厂不再支付任何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这些都需要劳务公司独自承担,劳务公司人员众多,如果一旦开了先例,劳务公司将难以为继。为了推动调解的继续,调解员与易某进行了长谈,表示受疫情影响,经济形势严峻,大家都不容易,希望易某看在得到了2个月休息时间的情况下,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共同协商一个相对更低的双方都能接受的金额。倘若劳务公司破产,易某实际能得到的补偿可能远不及现在协商所得。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劳务公司同意于2022年7月某日前支付易某2022年3月至5月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000元。

2.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两周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易某表示已经收到了约定价款,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由于上海疫情,导致双方当事人都陷入了困境,易某感染了新冠肺炎,用工单位倒闭,疫情下的生活不易。易某来到调解室后,一直表现出自己得过新冠肺炎无法释怀的负面情绪。调解宗旨是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这是国家政策对劳动者的关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社会应当对感染过新冠肺炎的人员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包容、多一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