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宜宾市叙州区汤某某委托某装饰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2021年12月,汤某某来到新房查看时,发现房屋墙面乳胶漆出现反碱现象,天花板墙面斑驳,颜色不均。汤某某多次联系某品牌乳胶漆经销商及某装饰公司负责人尹某协商解决,但某装饰公司及乳胶漆经销商均认为此事与己无关,不予解决。2022年3月某日,汤某某通过电话向某装饰建材行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装调委”)申请调解,并要求某装饰公司对延误的工期进行赔偿。经征求各方同意后,装调委受理此案,并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3月下旬,调解员组织某装饰公司、某品牌乳胶漆经销商、腻子经销商以及业主汤某某进入汤某某的房屋对现场进行查看。因建筑工程装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了保障调解顺利进行,调解员邀请了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纠纷调解。经过查看,房屋确如汤某某所言,墙面反碱、天花板颜色不均。某装饰公司认为,其团队在装修房屋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流程进行,装修过程合规,造成乳胶漆反碱现象、顶面墙面斑驳、颜色不均的责任不在某装饰公司,而在于汤某某自行购买的乳胶漆。乳胶漆经销商则认为,自己销售给汤某某的乳胶漆是合格的,并当场向调解员提供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书,再三表明墙面出现斑驳及反碱现象不是乳胶漆质量原因。当事人三方各执一词,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面对各方相互推诿,行业技术专家提出建议:将已经完成乳胶漆施工并且出现质量问题的电视背景墙面铲除,然后由某装饰公司、乳胶漆经销商、腻子经销商分别在此墙面各自按照“先做两遍腻子再刷底漆、面漆”的业内标准工艺施工,完工后,由各方一同前往现场进行验收。为厘清责任,各方同意按照专家的建议进行试验。
两个月后,调解员组织各方再次来到房屋进行查看。经现场查看,重新施工的乳胶漆墙面未出现斑驳及反碱现象。基于此,技术专家指出,此前汤某某家墙面出现斑驳及反碱现象大概率是由于某装饰公司不当施工造成的,并向某装饰公司提出了科学合理的乳胶漆施工工艺及整改工序。
调解员趁热打铁,向某装饰公司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调解员指出,某装饰公司作为专业的装饰公司,在履行装饰装修合同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保证质量、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房屋装修施工规范要求,不应该省略施工的任何一道工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某装饰公司作为经营者,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施工工艺符合规范,相反,在前期行业专家指导的试验中,证明乳胶漆和腻子材料在规范的施工工艺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在本纠纷中,系因某装饰公司施工程序不规范,导致汤某某新房出现乳胶漆反碱和天花板墙面斑驳、颜色不均问题,装修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某装饰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质量问题责任,赔偿汤某某的损失。
某装饰公司听了技术专家分析和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后,表示心服口服,承认了己方存在的问题,当场对汤某某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责任,为汤某某家的工程进行整改,并就延误的工期赔偿汤某某6000元。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某装饰公司与汤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汤某某家工程维修整改由某装饰公司全权负责,于2022年7月某日完成该房屋顶面墙面的整改,乳胶漆材料仍采用汤某某购买的材料。室内成品保护由某装饰公司负责统一完成;
2.按照如下方案施工:墙面底漆铲除干净,重新挂网刮灰上漆;顶面滚涂密封胶水,再刮面灰上漆,墙面底、面漆以现场业主认可为准;
3.某装饰公司赔偿汤某某延误的工期费共计6000元整。
经事后回访,当事双方均对调解表示十分满意,并对装调委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案例点评】
本案因涉及装饰装修质量问题,相关工艺比较专业,业主缺乏相关行业知识,导致无法厘清责任方。装调委介入后,邀请业内技术专家,快速查清了真正责任方,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调解,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此案也给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诚实信用作为立身之本,减少类似矛盾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