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父女关系。张某甲现年69岁,单独居住,患有慢性病,经常看病吃药。张某甲年轻时无固定工作,无退休金,除每月500多元居民养老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张某甲要求女儿张某乙每月给予自己500元赡养费。双方沟通未果后,2022年6月某日,张某甲向无锡市梁溪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无锡市梁溪区张某甲与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委会受理了案件。调解员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双方了解情况。经了解,张某甲自小家境贫寒,文化程度低,加上体弱多病,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张某甲与前妻共同生育了女儿张某乙,在张某乙7岁时,张某甲与前妻协议离婚,但张某甲对张某乙没有尽好抚养义务。张某甲前年在家中煤气中毒,导致脑萎缩,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只好向女儿张某乙讨要每月500元生活费。张某乙则表示,其一家四口,小孩才2岁,自己在一家企业上班,月收入4000元,其丈夫月收入仅2000多元,母亲(张某甲前妻)无收入,在家照看小孩,自己除承担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外,每月还要为母亲交社保金1200元,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对于张某甲要求其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的主张,表示无力承受,认为张某甲应该向政府申请救助。

了解事实后,调解员认为,纠纷本身并不复杂,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女儿家庭收入较低,无力支付父亲要求的赡养费数额,要解决张某甲面临的困难,既要让张某乙在能力范围内给付赡养费,又要引导张某甲向政府申请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金。

调解员首先从普法的角度出发,向张某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结合本案,调解员表示,赡养父亲张某甲是张某乙作为子女应该承担的义务,虽然张某甲年轻时没有很好地履行抚养义务,但张某乙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张某乙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表示愿意考虑接受调解员的建议,但仍表示自己现在与丈夫感情不好,凭自己的收入赡养父亲确实力不从心,自己以后会在逢年过节时去看望父亲张某甲,并会适当给点生活费,如果以后经济条件好一点,会给父亲张某甲增加生活费。

调解员又从亲情的角度对张某甲进行劝说。调解员表示,张某乙收入不高,与其丈夫感情一般,家庭开销比较大,还要为母亲交社会保障金,希望张某甲站在女儿的角度理解她,适当降低赡养费数额。另外,建议张某甲尽快去所在社区咨询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这样既能暂时保证自己最低生活和治病需要,又能维系与女儿的亲情。

听完调解员的劝解,张某甲表示自己也很心疼女儿,如果不是实在太困难,也不会要求女儿给自己支付赡养费,伤及父女感情。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张某甲同意张某乙每月给付赡养费数额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100元。张某乙也承诺今后在生活中加大对父亲张某甲的照顾,从精神上多给老人慰藉。

随后,调解员和张某甲、张某乙约定好时间,在调委会一同见面商讨赡养费给付的具体事宜,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自2022年6月起,张某乙每月给付父亲张某甲赡养费10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前,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2.若今后张某乙经济条件改善,赡养费应适当增加。

2022年7月某日,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事后回访。经回访得知,张某乙已按协议约定支付第一个月的赡养费,父女关系正常,张某甲表示,自己已经向街道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老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赡养纠纷往往涉及亲情纠葛,其中会有误解、积怨、观念误区。如何使骨肉亲情之间尽弃前嫌,再修父女爱、母子情,是调解案件的重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只有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才能化解多年的积怨,找回失落的亲情。同时,此类矛盾纠纷又具有亲情维系、争议标的不大、赡养费的给付大都不是主要矛盾点的特点,调解员要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重调解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矛盾纠纷,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