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黄某某,女,76岁,2021年3月于上海市某医院心内科门诊就诊。经CT检查,被诊断为:左冠主干及前降支近中段多发混合斑块伴管腔轻-中重度狭窄,回旋支中段混合斑块伴管腔轻度狭窄。2021年4月某日入院治疗,术后患者出现胸痛不适、呕吐,心电图较前未明显变化,肌钙蛋白未见明显升高。第二天早上,患者突然心跳呼吸骤停,医方立即予以抢救并转入ICU治疗。但患者心跳呼吸已停止,经患者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出院后当日在家中死亡。死亡诊断为冠心病。
患者家属李某认为,医方在给患者做手术时操作不当,手术后病情不断恶化导致患者死亡,医方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所以要求医方承担责任,提出6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并扬言如果不满足诉求,将组织亲朋好友到医院找医生讨说法。
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未果。经医方反馈,上海市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及时介入,在征求患方同意后受理上述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初步了解案情后,组织医患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患者家属等一行人情绪激动,围着医方代表张某讨要说法。为避免发生言语口角,调解员立刻将双方拉开保持距离,安抚患者家属回归理性、有序协商,避免冲动。在调解中,患者家属李某表示,患者黄某某在手术后一直喊着胸口疼痛难受,医方知晓该情况,却称术后疼痛是正常的,不采取任何措施,态度草率不负责任,未尽到相关的诊疗义务,没有完善相关的检查,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在手术后第二天早上心跳呼吸骤停最后死亡。医方存在延误治疗等过错,为此提出赔偿诉求,共计60余万元。
而医方代表张某认为,此次医疗纠纷中医方对患方的病情诊断明确,有充分的手术指征,医方给予的介入诊疗符合诊疗规范,对于患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诉求不予接受。但是考虑到医方在患者术后没有对患者所反映胸痛的病情充分重视,存在瑕疵,对此愿意承担10%的轻微责任,赔偿患者家属5万元。
考虑到双方对于责任比例分歧较大,调解员征询医患双方意见后,申请启动专家咨询程序。调解员随即将患者在医院治疗时的门诊病史、住院病史和手术记录等资料整理核对,供专家咨询时评析核查。心内科和呼吸内科的二位外院专家商讨评估,认为医方在此次纠纷中给予的介入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术前给予床旁监护符合诊疗常规,但医方在患者术后有反复胸痛等症状时未予足够重视,尤其是心电图出现改变时未能按照指南要求及时复检冠脉造影,与患者最终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30%至50%的赔偿责任。调解员将专家评估意见告知双方。医方对此结论表示认可,同意承担30%的责任,将赔偿金额提高到15万元。经与患者家属沟通,患者家属表示认可专家意见同意将赔偿金降至26万元。双方当事人虽然做出了退让,但对赔偿金额仍存在较大分歧。
基于双方仍有调解意愿,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谈话。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调解员向医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方在本次诊疗过程中,对于患者手术后疼痛现象未给予足够重视,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赔偿范围,调解员向患者家属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调解员从医疗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赔偿标准向患者家属进行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计算标准,对患者家属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中不合理之处予以劝说调整。
经过反复沟通,患者家属的心结慢慢打开,不再坚持原来的赔偿要求并同意适当作出让步。调解员建议医方以换位思考和妥善处理纠纷的原则适当增加赔偿金额,最终医患双方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均做出了妥协和让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经调解,医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元;
2.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该纠纷处理终结;
3.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回访,医方已履行上述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次调解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诉求差距大且涉及人员死亡,调解难度较高。此次纠纷的患者患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医方诊断结果、诊疗过程、采取措施等事实情况都较为明确。争议焦点在于医方对患者术后出现胸痛反应的应对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性。为从更专业的角度评判医方诊疗程序的规范性,调解员引入专家咨询程序,经专家评判,从专业技术角度给出了客观的责任评估意见,为确定调解方向提供了依据。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把握调解节奏,结合专家分析内容,通过一次次和患者家属沟通交流、让其慢慢放下对医方的成见和误解,对患者本身疾病的发展、医方采取诊疗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有了逐步的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同时从医疗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评判和赔偿标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患者家属合理提出诉求。同时,调解员也积极和医方沟通,促使医患双方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做出让步并达成和解,最终将此纠纷划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