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某与潘某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后,儿子在母亲潘某身边抚养。2022年3月某日,胡某为了探望孩子,在未事先通知且未征得前妻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来到潘某居住地,使用粗暴的方式欲强行用车将孩子带离。在潘某和邻居们的劝阻下,胡某仍不顾孩子哭喊、抗拒,将孩子身体压制在驾驶座位上,并对前来施救的潘某进行身体攻击,现场居民拨打了110,民警及时赶到处理,使事态得到控制。3个月后,胡某向某非诉讼争议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非诉讼争议中心根据案件类型,并结合属地原则将案件派至当事人居住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上海市徐汇区胡某与潘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调解员多次主动电话联系潘某未果,最终于2022年6月在潘某居住地居委干部的帮助下与其取得了联系,经过沟通,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据双方当事人陈述,2011年胡某与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子。2017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随母亲潘某生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约定胡某每周探望一次,每次一天。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以来,孩子在潘某的精心养育下,身心得到健康发展。两年前,潘某与现任丈夫张某组成了新的家庭。婚后,张某将孩子视为自己亲生孩子,在生活和学习中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一家三口和和美美,以至于邻居也不知道他们是重组家庭。几年来,潘某尊重胡某的探望权,双方没有出现过矛盾。但自2022年3月胡某想强行带走孩子这一事件发生后,双方就孩子探望问题开始出现了分歧。潘某称事件发生后,孩子心理受到很大的伤害,时常会从睡梦中惊醒。胡某不但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还多次试图通过电话和短信骚扰,给潘某家庭生活带来困扰,潘某认为,胡某在违背孩子意愿的情况下,实施不当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故向胡某书面提出中止探望孩子的告知,要求其就不当行为对孩子造成的伤害作出书面道歉,并承诺今后此类行为不再发生,同时,从4月起,潘某拒收胡某给孩子的抚养费。胡某对此无法接受。

调解员在调查清楚案情之后,第一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胡某自2022年3月以来就没有见到孩子,因此情绪比较激动,对潘某的行为心存不满,现场局面僵硬。因此,调解员决定先对纠纷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本案中,胡某不顾孩子的意愿强行带走孩子,无疑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调解员严肃批评了胡某的不当行为,并指出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胡某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随后调解员也向潘某指出,探望权作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一项权利,应当得到保障。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是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胡某的行为确实有所不当,但是如果就此切断亲生父子之间的血脉联系,对孩子价值观的形成也是不利的。

在调解员耐心引导和劝说下,胡某进行了反思,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给母子造成了伤害,愿意当面赔礼道歉,并承诺今后会加强自我情绪管理,不让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胡某还提出要把孩子三个月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给潘某。潘某也认识到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存在不当之处。

在纠纷双方的态度得到缓和后,调解员提出,希望双方能站在对方和孩子的角度考虑,由潘某将孩子带到调解室,这样既解决胡某见到孩子的问题,又可以为他们再次提供一次沟通的机会。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员的建议。一周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约定,潘某将孩子也一起带来现场。因三个月未见孩子,胡某的情绪有点激动,主动和儿子交流,并给儿子带了很多的礼物。孩子在父亲的关心交流下,态度也慢慢缓和。此时,母亲也逐渐融入他们的交流中,调解员见整个现场气氛变得缓和,便暂时退出调解室,为他们三人留出沟通交流的时间和空间。一个多小时后,调解员再次进入调解,并将孩子暂时带离现场,由工作人员进行看护。调解室中,调解员指出,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好,建议各退一步,为孩子考虑,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童年。缺乏父亲的陪伴,无疑对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听了调解员的劝说,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认同。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潘某接受了胡某的道歉,并经双方协商,对孩子的探望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在平和的氛围中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

1.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每周六下午5点到6点,胡某跟孩子通视频电话,每次半小时以内;

2.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每个月的第三周周日上午8点至晚上8点,胡某接孩子外出学习、娱乐等活动,晚上8点前送孩子返回居住地。

3.2023年寒假期间,每月增加一天探望,具体时间双方协商。

4.双方无其他诉求。

协议签署后,经调解员回访,胡某严格按照协议探望孩子,双方对调解员所做的努力表示由衷的感谢。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后导致孩子探望权纠纷案件屡有发生,甚至可能上升至肢体冲突,容易给孩子心灵上造成极大阴影。本案中,调解员抓住问题焦点,有针对性对胡某和潘某开展法律知识辅导,让当事人明白探望权作为亲权的一项具体内容,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为双方调解做好铺垫。然后巧妙地让孩子参与前期的调解,唤醒当事人对亲情的渴求,再从法律的角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循序渐进、层层深入地为双方当事人矛盾化解,彻底消除他们心中的怨气,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