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在长葛市某家居市场经营板材加工、定制生意。2022年3月,某装修公司在张某处定制了一批板材,因是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及收取订金,只是口头约定货到付款,款项为3.5万元。4月某日,张某将定制的板材送往某装修公司指定的装修场所时,某装修公司老板王某以工程进度受限为由拒绝板材入场,让张某等候通知。5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装修进度停滞,张某对板材进行了妥善保管。6月,各行业逐步复工,张某将定制好的板材再次按时送达装修场所,但此时,王某以受疫情影响装修行业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张某货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迅速介入,分别同张某与王某取得联系,并前往王某项目场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起初,王某态度强硬,后经调解员耐心沟通,王某同意接受调解。
双方当事人按约定来到调解现场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对,同时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张某表示,当初自己是出于信任才未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如今某装修公司老板王某竟然如此自私,拒绝支付货款,等于变相将风险转嫁于加工商,自家生意也因疫情影响导致板材大量积压,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急需货款到账后解燃眉之急。张某主张,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论何种原因,双方都应按照口头约定履行合同,否则某装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则一再强调自己并非不愿意支付货款,而是其所承包的4个项目的工期原本恰好错开,但5月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要求全市保持“静默”状态,全部停工,进而造成目前所有项目均为板材进场时间,项目支出极大。此外,有的业主因疫情经济上受到损失,也不能及时向某装修公司结清账目,导致资金难以周转。
调解员根据本案情况,梳理出本起案件的主要矛盾为案涉货款支付问题,纠纷解决的关键是可否找到让双方经济上都能接受并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某与某装修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前的口头约定也构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居民全部居家不外出,导致装修项目停工,这对某装修公司来说属于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况变化,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某装修公司立即支付全额货款,不仅对某装修公司来说易造成企业陷入僵局,且显失公平。经过调解员一番讲解,张某情绪逐渐缓和,但仍坚持要求某装修公司履行合同。对此,调解员趁热打铁告知张某,通过前期走访和调查的情况来看,某装修公司确实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建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情理出发劝说双方,因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均不同程度受到冲击,今后双方在商业上还会有后续合作,双方应对未来怀有希望,并引导双方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同时向双方提出某装修公司以分期方式支付货款的解决方案。经过调解员明法析理,反复沟通,双方认真考虑后表示可以互相让步,同意变更合同,重新约定某装修公司以分期方式支付货款。
【调解结果】
经双方协商一致意见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合同中约定的3.5万元货款,由某装修公司分三次向张某支付完毕;
2.若某装修公司未按约定达成还款,张某则向某装修公司追究利息及违约金等款项;
3.该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异议。
在案件回访中,调解员得知双方已如约履行协议,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合同纠纷案件多发频发。本案中,因疫情防控措施,使得装修项目停工一个月,从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无经济能力全额支付货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从商业上还会有后续合作可能的角度,让双方相互理解、换位思考,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变更原有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从而圆满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