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日上午,浦城县某镇村民叶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某镇某村往另一村方向行驶,在超越前方张某某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后乘妻子朱某某)时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头部及手臂擦伤以及朱某某右手软组织挫伤及右腿耻骨骨折,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叶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朱某某无责。事后,经朱某某授权,张某某要求叶某某赔偿朱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和修车费等共计20000元整。叶某某则要求张某某赔偿自己的误工费、医药费和修车费共计8000元整,双方就赔偿事宜意见不一,发生纠纷,张某某来到浦城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委后开始调解,并指派了两名富有经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通过电话沟通,双方均答应参加调解,朱某某授权张某某代理其参加调解。
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陈述了事实并表达了自己的诉求。此时,调解员了解到,张某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曾购买过交强险,于是建议报保险公司来赔偿叶某某的损失。张某某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并当场拨通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叶某某听后,想到自己的电动车没买保险,需要自己进行赔偿,情绪十分激动,表示自己不会赔那么多钱,并扬言如果张某某想要钱就去法院起诉。见状,调解员立即将叶某某带离调解室,由另一名调解员对其进行安抚,等待叶某某平静后再将其带回。
在责任划分的问题上,调解员向双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叶某某、张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都有过错,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需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调解员继续对当事人讲解有关赔偿金额的范围与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条文释义》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叶某某受伤需赔付的费用包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朱某某受伤需要赔付的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相关规定,车辆受损的维修费在2000元以内,驾驶人或乘客受伤的医疗费在18000元以内的,由交强险赔偿给对方。本案中,张某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叶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而叶某某没有购买交强险本身存在过错。根据双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叶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朱某某不负责任。因此,调解员建议超过强制险赔偿的部分可以按照叶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计算。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均表示理解并接受,并请求调解员帮助计算赔偿数额。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医疗票据、修车票据、朱某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进行计算,叶某某修车费用500元,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4667元,共计5167。张某某修车费用600元,朱某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0970元,共计11570元整。经双方商议,达成一致意见,由叶某某赔偿10000元整。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朱某某授权张某某签署调解协议:
1.叶某某赔偿张某某、朱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0000元整;
2.叶某某检查费及医疗费由张某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金额以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为限,张某某。朱某某不对叶某某的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负责;
3.张某某、朱某某收到叶某某的赔偿款10000元整后,放弃其他诉求;
4.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及人民调解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交通事故时常发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同时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一方需要自己支付赔偿金,因此导致双方在赔偿事宜上产生分歧。调解员充分运用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做到以案释法,对于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一方,调解员耐心进行讲解,既让其明白和理解需要赔偿的法律依据,又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