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某日,杜某在清丰县某医院做鼻窦肿物取出手术,术后第二天突发晕厥,经紧急抢救,杜某完全丧失认知能力,后被某医院确诊为植物人状态。杜某家属认为,某医院治疗过程存在错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某医院赔偿50万元。某医院认为,治疗过程符合规范,无不当之处,杜某成为植物人系自身疾病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医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杜某家属遂于2022年5月某日到信访部门上访。信访部门根据访调对接联动机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清丰县杜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委派任务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到某医院进行调查,调阅有关资料。在掌握基本案情后,调解员联系了杜某家属及某医院代表,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同意调解的基础上,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对,同时告知医患双方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承诺一定会公平、公正的进行调解。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了解双方诉求,以查明事实和争议焦点。

杜某家属称,杜某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正常,在就诊记录本中有明确记载,且术后均遵从医嘱,杜某突然昏厥,与手术不当有关,要求某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并坚持50万元赔偿要求。某医院认为,对患者的诊断明确,手术指征清楚,手术方式准确,术前告知充分,手术顺利。杜某突发晕厥成为植物人与杜某自身基础疾病有关,与手术不存在因果关系,某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对杜某的情况很同情,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杜某1万元补偿。双方在陈述中针锋相对,分歧较大。特别是杜某家属在听到某医院仅愿给予1万元补偿后,认为其并无调解诚意,情绪激动,表明将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鉴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员暂停调解后安抚杜某家属情绪,并劝导杜某家属,调解是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鉴于杜某目前的状况,应尽快解决纠纷,以拿出更多的时间照顾杜某。同时,调解员向杜某家属表明,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听取了调解员的劝解,杜某家属同意继续接受调解。

调解员经分析认为,要使本纠纷得以顺利调解,必须明确杜某成为植物人是否与鼻窦肿物取出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为了明确该问题,调解员首先联系医学专家召开案件研讨会,经医学专家研讨后得出:杜某有高血压、脑梗塞病史,在术后第二天发生昏迷为排便性晕厥,加重了原发疾病及脑梗塞病情,与鼻窦肿物取出手术应为巧合,与手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由于疏忽了杜某自身疾病易引发术后风险的医嘱事项,某医院存在次要的医疗责任,专家提出某医院承担10%责任的建议。

得到专家研讨意见后,调解员先行与杜某家属进行沟通,告知了杜某家属专家研讨意见,杜某家属表示认可。随后,调解员耐心向杜某家属讲解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计算的相关规定,建议杜某家属依法合理主张自己的诉求,促进纠纷早日解决。听了调解员入情入理的讲解,杜某家属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员又向某医院转达了专家意见,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医院在杜某就诊时明知其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病史,仅告知其一般意义上的注意事项,而疏于高血压、脑梗塞病史病人术后易引发的问题,未尽到详尽告知义务,应对杜某的植物人状态负有次要责任。此外,今后更应尽力避免因医嘱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某医院同意与杜某家属商讨赔偿方案,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在调解员情理法的调解下,医患双方同意各让一步。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计算有关赔偿费用。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杜某家属与某医院于2022年6月某日签订如下协议:

1.某医院免除杜某治疗费用2.6万元;

2.某医院赔偿杜某家属各项费用合计3万元,协议签订后,某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杜某家属一次性支付;

3.该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再无异议。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和感谢。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是热点、难点问题,涉及金额高,调解难度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矛盾激化。本起纠纷中,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医学专家判定医院未完成医嘱事项,应承担责任,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计算全部赔偿费用后,调解员积极引导某医院在合情合理范围内对杜某家属进行赔偿,并采取多种调解措施,消除双方敌对情绪,进而妥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