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滑县李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2022年6月某日,产妇李某到滑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后完善相关辅佐检查,因“瘢痕子宫”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剖宫产分娩见羊水一度污染,约2200ml,新生儿发生窒息。值班医师会诊后,给予清理呼吸道、吸氧、正压通气。主治医师就患儿病情同李某及其家属沟通,建议转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随后,患儿转入新乡市某医院,被诊断为:1.新生儿中度窒息,颅内出血;2.呼吸衰竭,伴随双侧肱骨骨折;3.新生儿硬肿症,凝血功能异常,同时伴有新生儿细菌性脓毒症,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和头皮血肿等。

李某及其家属认为,新生儿发生窒息且伴随双侧肱骨骨折是在分娩中造成的,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30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某向滑县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征求某医院同意后,受理了纠纷,并通知双方提交相关材料。随后,调解员到某医院了解新生儿剖宫产的整个经过及事故原因,并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当日,李某及某医院代理人准时到达调委会,调解员向双方告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及原则,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李某认为,在她分娩过程中,某医院对她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多处明显错误,从而导致幼儿发生窒息并骨折,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损害,给家庭经济造成损失,要求某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0万元。某医院则表示,医院已及时给予患儿对症治疗,并减免了相应费用,故对李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接受。

考虑到医患双方意见悬殊,调解员表示,可以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帮助双方解开疑惑,推动纠纷快速化解。医患双方均表示同意。

2日后,调解员组织2名医学专家(新生儿科、骨科)和1名法学专家召开专家咨询会。专家组分析认为,某医院在李某分娩过程中,未能对胎儿宫内窘迫予以早期识别、及时诊断和积极处理,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新生儿窒息、骨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新生儿窒息、骨折后果中的原因力,定为主要因素较为适宜。得到医学专家的专业结论后,调解员决定在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前,先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

调解员先与某医院进行了沟通,向其转述了专家意见,指出某医院对李某的风险评估及诊断处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应当全力避免因诊疗不当引发医疗纠纷,并在医疗纠纷产生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某医院对调解员的说法表示认可,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认为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希望可以同其再次协商具体赔偿金额。调解员随后同李某进行沟通,告知其医疗专家的评估结果,并建议李某放弃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与某医院沟通,争取合理的经济赔偿。经考虑,李某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并表示希望尽快调解解决纠纷。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医患双方均同意将专家咨询的结论作为本案赔偿的依据。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说明了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结合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引导双方当事人计算相应赔偿金额,计算出某医院应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总计18.6万元。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8.6万元,并于一周内以银联转账的方式转入李某账户内;

2.在某医院依照本协议约定金额支付给李某后,本次医疗纠纷即告终结,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在案件回访中,调解员得知双方已如约履行协议,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的矛盾往往集中在医院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等。专家咨询是非常有效的促进矛盾解决的方法。本案中,调解员首先通过引入专家咨询来明确责任划分,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其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对双方进行疏导,详细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循序渐进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最终,使双方消除争议,互谅互让,顺利化解了一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