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上海市奉贤区陆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陆某系王某的养女,于5岁时被陆某领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至今已有20余年。自2007年起,王某一直独自在养老院居住,并以自己的退休金支付养老院的费用。2022年7月,王某在养老院因病去世,张某系王某的妹妹,在接到养老院的通知后,主动帮忙为其料理后事。陆某身在外地,对王某去世的消息毫不知情。待陆某得知王某去世的消息后,便立即联系张某要求其退还王某的遗产,张某则认为,陆某身为养女平时对王某不闻不问,并未尽到赡养的义务,所以拒绝将剩余的遗产交还陆某。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冲突,所在村调解组织多次协调均未达成共识,陆某遂向上海市奉贤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前往参与调解工作。经了解得知,王某自2007年在养老院居住后,陆某鲜少去看望王某,反而是身为妹妹的张某经常前去探望并为其料理生活起居等事宜,后来由于养老院搬迁,王某的紧急联络人只登记了张某,以至于此次王某过世,身为养女的陆某并未收到任何消息。此前王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张某保管,这次为王某办完身后事后,卡内的钱款还有结余,陆某要求张某将剩余的财产退回,但遭到张某拒绝,双方多次协商都难以达成共识。调解员介入该纠纷后,张某一直避而不见,双方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在了解了纠纷的具体情况之后,调解员决定上门做张某的思想工作。2022年7月某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调解员来到张某家中进行劝说。在与张某的沟通过程中,调解员感受到张某的态度非常强硬。考虑到本案涉及的遗产数额并不大,加之双方还存在亲戚关系,且陆某也有调解的意愿,调解员认为纠纷还有调解的可能性,关键是要做通张某的思想工作。经过调解员两次上门劝说之后,张某终于同意通过调解来解决此次纠纷。 

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展开调解。张某表示,王某在敬老院的这些年自己作为妹妹经常前去探望照顾,陪同看病、购买食品、生活用品等。陆某作为王某的养女,多年来对于独自居住在敬老院的王某不闻不问,最后连其去世都不知情,并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也没有做到为人子女应尽的本分,所以认为陆某无权得到王某的遗产。陆某则认为,自己一直居住在外地,加上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好,所以平时很少过来看望王某,但是现在王某过世,作为王某的合法继承人,其所留下来的财产应该归属自己,张某不应该私自占有这笔钱。

听完双方的观点后,调解员向双方释明,因为王某已经过世,所以其财产属于遗产,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中,陆某虽为王某的养女,但王某已经办理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因此二人之间的关系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这其中所称子女、父母包括养子女和养父母,由此可以说明,陆某有权利继承王某的财产且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考虑到陆某身为养女并没有尽到主要的扶养义务,反而是张某长期给予陆某生活上的照顾,调解员建议陆某适当考虑张某的心情。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陆某也理解了张某的辛劳,对张某心存感激,表示愿意主动做出让步。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解下,最终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这场由于遗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矛盾纠纷也得以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王某的遗产共计16万元,其中陆某分得11万元,张某分得5万元; 

2.本纠纷作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并握手言和,不再申请司法确认。至此,一起家庭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几天之后,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协议履行相关情况时得知,双方均已收到相应金额的钱款并且二人的关系也得到了缓和,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并向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调解员在认真梳理案情和事实的基础上,前期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慢慢缓解其抵触情绪,使双方当事人坐下来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敏锐地洞察到矛盾背后深层次的原因,针对双方矛盾,调解员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深入了解获悉双方当事人内心真实想法,坚持用事实和法律说话,平衡好双方利益、诉求。考虑到双方系近亲属关系,调解员在公平基础上适当考虑弱势方利益诉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互谅互让,案件得到圆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