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某日,天津市河东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某小区住户李某某的电话,反映其与同楼栋住户赵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称,二人居住的楼前有一块空地常年无人管理,近十年来一直由其清理杂草。但今年4月初,赵某某未经任何人同意,私自占用该块空地种植花草。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无奈之下李某某只好向调委会求助,希望调解员能帮助调解此事。
【调解过程】
接到请求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到小区现场核实情况,并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楼前空地前沟通,在征得赵某某同意后,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
经了解,李某某与赵某某所居住楼前有一块约3平方米的空地,近十年来无人管理使用,但一直由李某某清理杂草。今年4月初,赵某某在该空地上种植花草,李某某得知此事后,告知赵某某该空地系自己所占,其他人不能随便种植,而赵某某则认为该空地属于公共区域,谁都可以随便使用。几天后,赵某某撒下的花籽发芽,李某某认为赵某某占用了自己的土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花苗全部拔除,二人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双方争执不下,产生纠纷。
鉴于双方当事人见面时情绪激动的现状,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劝说双方当事人。首先,面对李某某,调解员肯定了他多年来维护该空地的行为,获得了李某某的信任。调解员随后指出,该空地是小区公共区域,李某某维护空地的行为不等于直接获得了对空地的使用权,此外,邻里之间遇到问题应该心平气和进行沟通,不能采取损坏他人财物的方式破坏邻里和睦。随后,调解员又找来赵某某,肯定了其为美化环境而种养绿植的初衷,但同时也告诉赵某某,作为公共区域的空地,使用时应当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经过一番讲解,双方态度有所松动。
此时,调解员趁热打铁,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由此可知,案涉空地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根据该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单个业主不能自行独占使用该片区域,而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如何管理,比如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等。在确定该空地如何使用之前,李某某和赵某某均无权将公共绿地占为己有私自使用。
经过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反复地释法析理,李某某和赵某某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邻里之间遇事应共同协商解决,不再采取过激行为。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协议:
1.赵某某同意不再在空地上种植花草;
2.李某某不再试图将该空地据为己有。
一周后,调解员进行回访,看到空地恢复如初,李某某、赵某某均表示对调委会非常感谢,通过此次调解,大家不但解决了争执,还明确了楼前空地的管理使用权限,从根源上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例点评】
该案件是因小区公共用地使用争议引发的纠纷。小区内的公共空地属于业主共有,虽然无人实际使用,但任何业主都不能在没有通过其他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占用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空间,否则会侵犯其他业主的共有权。此外,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邻居之间的沟通不够,缺乏谅解礼让而产生摩擦,如果处理得不好,就会使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调解员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在向居民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劝说双方互谅互让,从而起到了“以案释法”的、促进和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