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徐州市泉山区张某某与某快递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2022年5月某日,徐州市泉山区居民张某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寄给朋友李某一套价值14250元的化妆品套装,作为李某即将结婚的礼物。快递显示签收后,张某某联系李某,发现李某未收到化妆品,快递丢失。张某某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于是报警处理。民警在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此纠纷移交到某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所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经公安机关移交委托,调解工作室接到此纠纷后,随即展开调查工作。调解员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事情经过。张某某称,其5月初将一套价值14250元的化妆品寄给李某作为结婚礼物,因想给对方惊喜,所以没有事先与其联系。在寄出化妆品时,张某某嘱托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小心仔细。几天后,张某某查看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于是打电话询问李某是否喜欢这份礼物,谁知李某因准备结婚事宜,已搬至其父母家中居住。张某某所填写的收件地址已有一周无人居住,因此李某未收到化妆品。张某某随即联系到快递公司,要求其找回化妆品,否则就全额赔偿损失。

参加调解的快递公司负责人安某某表示,事情经过与张某某描述基本一致,快递经核实也确实丢失。但张某某当时未购买保价服务,所以不同意赔偿其全额损失,最多按照邮政法规定,赔偿其3倍快递费,寄出快递时收取了25元快递费,因此赔偿75元。

对此说法,张某某非常生气,称寄送快递时,工作人员业务繁忙,快递较多,并未给自己介绍保价服务,否则自己数万元的化妆品绝对会保价,同时,张某某在寄出快递时一再嘱托,一定要将化妆品送到收件人手中,确保本人签收,可快递员却将快递放在门口的鞋柜上就走了,没有联系收件人进行提醒,这是导致化妆品丢失的主要原因。

安某某则认为,即使工作人员忘记告知保价,但快递单据上有保价项目,张某某不可能不知道,张某某没有保价,物品就没法全额赔偿。此外,安某某经了解,给李某配送快递的快递员长期负责李某所住区域的快递配送业务,经常给李某配送快递。在长期的配送服务中,双方也形成了当李某不在家时,将快递放置在门口鞋柜上的配送方式,且从没有出现过丢失现象,所以快递员这次也像之前一样操作,以为李某能很快回家拿取快递。因此,此次寄件丢失,跟张某某没有向李某核实收件地址有关,张某某也有责任。

见双方争论不休,调解员决定对二人分开做工作,首先与张某某沟通。针对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但张某某填错收件地址,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是想给朋友惊喜,但毕竟是寄送贵重物品,起码应该先将对方的收件地址问清楚。

另一方面,调解员与快递公司负责人安某某沟通,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安某某所属的快递公司不属于上述邮政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此次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同时,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本案中,收件人的手机号码是无误的,但快递员仅将快递放在了收件地址的门口鞋柜上,且没有给收件人打电话或发短信告知,不符合规定。另外,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因此,尽管快递单上有保价项目,也不能免除工作人员告知顾客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的义务。

经过调解,双方都冷静下来,承认自己都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随后,调解员告知双方,在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签订快递运单时,意味着双方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关系。由于物品没有保价,所以赔偿事宜要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张某某与快递公司都有过错,建议快递公司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同时建议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赔偿金额。张某某对此表示认可,并出具了购买化妆品的发票,证实化妆品价值14250元,张某某同意自行承担25%的责任,即自行承担损失3562元。快递公司负责人安某某认可其快递公司在本次事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5%的责任,赔偿张某某丢失化妆品的损失10688元。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快递公司承担张某某丢失化妆品损失10688元;

2.张某某自行承担损失3562元;

3.张某某不再追究本次快递费25元;

4.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相互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5.上述条款是由本协议所有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不存在任何误解。

经过回访,双方已履行了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近年来,我国的快递行业得到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快递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中,寄件人没有弄清收件地址,一时疏忽给自己造成损失,快递公司没有向寄件人讲清楚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同时负责送货的快递员工作疏忽,造成贵重物品丢失。快递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条款规定,寄件人应当保证填写信息的准确,同时注意保留购买物品的价款凭证,涉及贵重物品时,建议进行保价,还可拍摄相关视频作为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