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与张某是盘锦市双台子区某村村民,两家互为邻居。2022年2月某日,刘某找到张某,表示自己准备为自家仓库顶部的彩钢板刷油漆进行养护,但张某家院里的柳树树枝遮挡了空间,导致无法作业,希望张某能锯掉柳树伸入刘某家的树枝。张某对此表示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发生口角。双方当事人来到盘锦市双台子区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收到双方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鉴于当事双方情绪激动,调解员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在安抚了双方情绪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分别带到不同的调解室内,分别询问了解情况。
经了解,调解员得知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下:张某家院里有一棵柳树,已经生长了数十年,枝繁叶茂。张某从未修剪过柳树,致使树枝延伸到邻居刘某家院里。长期以来,柳树有树枝或落叶掉落到刘某家院内,刘某对此感到非常不满,但碍于邻里关系,一直未与张某沟通。有村民以迷信的说法告诉刘某,称张某家的柳树树枝延伸到刘某家,其意在于压制刘某,刘某听后心中愈加感到不快。2月某日,刘某对自家院内的仓库进行养护,即对仓库顶部彩钢板进行粉刷,但是张某家柳树伸出的树枝位于仓库上方,导致刘某无法作业。于是刘某向张某提出,柳树的树枝已经影响到了自己的正常施工和生活,希望张某能锯掉延伸过来的树枝。但张某拒绝锯掉树枝,并认为锯掉树枝将使柳树树枝不对称,会影响柳树的美观。张某还提出,根据其他村民的迷信说法,砍掉树枝将“对主人不利,有损风水”,而且张某认为,是否愿意修剪自家院落内的树木,是张某的个人自由,其他人无权干涉。由于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两人从协商演变成了争吵。
见状,调解员提出,到两家院落看一看矛盾纠纷现场。经过勘察,调解员发现,张某家院里确有一棵巨大的柳树,树枝延伸到刘某家院里的仓库房顶。按照树枝的高度,确实遮挡了刘某到仓库房顶刷油漆的空间。
根据现场勘查与了解掌握的情况,调解员认为,应当先破除双方当事人的迷信心理。调解员指出,刘某与张某应该相信科学,不要听信所谓迷信的说法。邻居家的树木延伸过来的树枝,可能会造成自己的生活不便,这只是客观事实,不存在故意损害他人的心理。再者,锯掉树木的个别树枝,树木依然可以生长,不可能影响到人的命运。随后,调解员从法律的角度向双方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因此,作为刘某的相邻人,张某负有保证自己家院内树木不对邻居构成妨碍的义务。但是目前,张某未尽到管理责任,任由树木生长,影响了相邻人的正常生活,故张某已经侵害了相邻人的权利,对此负有责任。张某在听到调解员的意见后,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见势,趁热打铁,进一步做张某的思想工作,建议张某应该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如果是邻居家的树木延伸到张某家院里,树枝挡住了张某养护自己仓库房顶的空间,张某也一定会要求邻居锯掉树枝。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张某表示同意调解员的意见,但提出自己一人无法完成锯掉树枝的工作。调解员又劝说刘某,如今张某同意锯掉树枝,本着邻里互助的原则,刘某应该出人出力,帮助张某一起锯掉树枝。刘某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同意,愿意帮助张某共同锯掉树枝。最终,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了平息。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张某同意锯掉延伸到刘某家院内的柳树树枝;
2.刘某同意出人出工出工具,帮助张某完成锯掉树枝的工作;
3.张某要经常修剪树枝,避免再延伸到刘某家院内。
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刘某与张某一起锯掉了树枝,刘某得以完成对自己家仓库顶部彩钢板的养护。事后,经回访,张某和刘某均表示未再因此事发生过矛盾纠纷,锯掉的树枝也已经进行了妥善处理,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系邻里纠纷,一方当事人对相邻权问题缺乏了解,与行使正当权利的相邻人发生矛盾纠纷。调解员了解案情后,及时到矛盾纠纷现场勘查,一方面宣讲法律,向当事人释明相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运用“同理心”来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快速进行调解,避免出现更大的纠纷。同时,调解员帮助双方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宣传了科学的观念和法律思想,成功地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