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期间,唐山考区某考点监考人员将正在作弊的考生孙某某当场抓获,缴获手机一部。监考人员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总监考,考点总监考指示违纪处理组到场调查处理,违纪处理组与监考人员沟通交接后,将孙某某带至考务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全程录音录像。经询问,确认孙某某并无同伙协助作弊,本人对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翻看手机内和考试有关内容的违纪作弊事实供认不讳。

孙某某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作弊案

【应对措施】

河北省历来重视考风考纪,对违纪作弊行为零容忍,不断提升人防、技防水平,确保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唐山考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唐山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工作流程,成立违纪处理组,配备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违纪作弊事项。

监考人员发现孙某某作弊后,当场将手机扣留,固定留存证据,并通知考务办,违纪处理组立即处置,对孙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形成笔录,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像为证。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点总监考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孙某某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唐山市司法局告知孙某某,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其享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孙某某表示放弃申辩和听证。唐山市司法局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取消孙某某当年考试成绩,二年内不得报考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已经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孙某某本人,告知其对处理决定享有诉讼的权利,孙某某表示对处理决定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