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概要】

2017年6月,申某某通过网络报名参加了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386分合格成绩。12月15日,申某某向娄底市司法局提交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娄底市司法局经审查发现申某某提交的学历(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未能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的核验,于是向申某某作出并送达《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申某某于12月29日前向娄底市司法局补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论证报告”,告知申某某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或逾期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截止2018年1月30日,申某某未向娄底市司法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月1日,娄底市司法局向申某某作出娄司许不受字(2018)X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某某不服,于2月2日向湖南省司法厅提起行政复议。省厅经调查核实后,于3月29日作出湘司复决字(2018)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娄底市司法局对申某某做出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处理,并于4月4日送达申某某。申某某不服,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娄底市司法局做出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和湖南省司法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某某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某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2.娄底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3.湖南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某某因学历不符合要求依法不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案

【应对措施】

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娄底市司法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供了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司法部具有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授予及颁发证书的法定职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试人员应当按照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公告的具体要求参加考试。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地(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娄底市司法局提交了下列证据:
    1.《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学历)》及其送达回证。证明要求申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前补正提交学历认证报告,申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2.娄底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截止2018年1月30日,申某某仍未向娄底市司法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18年2月1日,娄底市司法局向申某某作出娄司许不受字(2018)X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3.申某某的中共中央党校函学院本科毕业证。证明该证书编号无法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的条件。
    据此,娄底市司法局做出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
    湖南省司法厅答辩称,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时查明:2017年6月,申某某在网上报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在《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的“毕业证书编号是否可在学信网上查询”一项中,填写“无法查询”,报考系统自动提示“查询不到,如考试成绩合格,需在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申某某明知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及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学历要求,仍报名参加考试,应对其行为负责。
    湖南省司法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 行政复议立案呈批表;2.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3.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 娄底市司法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证据目录;5.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申某某);6.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信息系统显示情况;7. 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湖南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

【处理依据及结果】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娄底市司法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和湖南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中,申某某所持有的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的毕业证书无法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和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在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过程中,申某某也不能提供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娄底市司法局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向申某某出具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其应于2017年12月29日前补正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如无正当理由不能或逾期提交,将不再受理申请。申某某在该期限内未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娄底市司法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湖南省司法厅对申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履行了受理、通知、审查、送达等法定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娄底市司法局作出的法律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和湖南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某某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湘01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某某的诉讼请求。

申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据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湘字01行终XXX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编辑点评】

这是一起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中,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不诚信不守规矩考生不予行政许可的教科书式的典型案例。从这个案件中,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学习到严格依法行政的经验,认识到执行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的重要性,感受到提高和教育引导广大考生树立诚信守法意识的责任,努力维护和保证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