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6年9月25日下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中,云南省XX考区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考点第172考场应试人员邓某某,偷看违规携带进入考场的手机,监考人员现场抓获,并通过流动监考报考点违纪组处理。经查,该考生系云南民族大学四年级本科在读学生,查获作弊时,手机处于开机状态的飞行模式,并存有44张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点照片。据考生交待,有10张图片是之前复习时拍的,另外34张是试卷四考前中午拍的,当时想法是参加试卷四考试时,有机会就看一下,结果作弊时,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

邓某某携带手机考试作弊案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违纪行为,树立阳光司考,提升社会公信力,云南省在提升考务监考质量,妥善处理考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时,主要有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加强考务培训力度,提高监考质量。加强对考区司法局考务人员和校方监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分类、分组加大专题考务培训力度。考区司法局重点加强考场组、流动监考组、试卷封装组、安检组、安全保卫组、违纪行为处理组、医疗卫生组等各考务组长的培训,同时,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和协调,监督校方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二、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落实监考责任。通过签订《考务责任书》、《试卷保密责任书》、《督考责任书》、《监考责任书》,层层落实考务责任。其中,《监考责任书》中明确,考场内监考人员查获考生作弊违纪行为的,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据此激发监考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监考质量。

第三、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及时应急处突。加强与公安、无线电管理、保密、教育和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协作联动,以部门联席会的形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在应对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处理遇阻,或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及时介入,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第四、稳定违纪考生情绪,防止人身事故发生。在查获的各类考试作弊违纪行为中,有的违纪考生是蓄谋已久,而有的只是临时起意,心存侥幸,当作弊行为被发现时,心情紧张,情绪激动,违纪处理组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先稳定考生情绪,以批评教育引导为主,尽量避免与考生发生肢体冲突,防止人身事故伤害发生。

第五、及时固定证据,按规定程序处理。在查获使用手机等无线电通讯设备作弊的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拍照、摄像或录音等多种形式,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违纪考生删除作弊相关信息,给调查取证和违纪处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点总监考人根据新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 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给予邓某某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报经昆明市司法局研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