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1年9月17日下午4时许,司法考试的第二场考试进行中,泉州市无线电管理局的考务工作人员使用无线电监测机器在泉州某中学考点附近巡查时发现异常信号,确定信号源来自考点附近医院的主楼楼顶。考务工作人员在楼顶发现两名年轻男子,正利用对讲机向考生传输答案。考务工作人员立即通知警方。陈某某当场被抓,徐某某则侥幸逃脱。警方现场查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3台、对讲机4部、车载发射台1部、室外天线一根、功放器1台、数字编码器1台。

陈某等人利用无线电通讯设备考试作弊案

经查实,陈某某与史某某、徐某某从当年4月份起就开始预谋通过帮助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作弊来牟利,并进行具体分工。陈某某拿出钱,让史某某负责购买、调试用于作弊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并负责在考试期间用对讲机向携带好无线电通讯设备的考生发送答案;史某某报考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进入考场后将试卷拍摄保存后传出考场;徐某某则负责上网联系“行内人”,请对方对获取的试题作答,或者直接向“行内人”购买考试答案。陈某某与考生苏某某、陈某、王某某等分别达成买卖司法考试答案的协议,考生苏某某还预付2万元作弊费用。2011年9月17日上午,史某某以考生身份进入泉州某中学考点第25考场参加考试,因“紧张”未能将试题传出,陈某某便向网上的“行内人”索取二三十道免费答案,通过无线电发送给买题考生。9月17日下午,史某某(坐在窗边)用手机拍下试卷,将内存卡放在空矿泉水瓶扔出考场,负责接应的陈某某捡回去后交给徐某某,徐某某将试卷传给“行内人”作答获取答案。陈某某在利用对讲机传输答案时当场被抓。之后,徐某某、史某某相继落网。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涉嫌作弊考生3名(苏某某、陈某和王某某):泉州某中学考点苏某某、陈某两名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期间携带无线设备(耳麦)进入考场,接收与考试相关的信息;泉州某中学某校区考点考生王某某事前与陈某某等人约定考试作弊细节,商定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考试答案,并接受了陈某某等人提供的作弊工具(耳麦等电子产品),但因考前在泉州某中学某校区考点的考场外与陈某某试用作弊工具时感觉信号不好,遂未将电子产品带入考场。

【应对措施】

在搜寻到异常无线信号并锁定目标后,考务工作人员行动迅速,及时报警,从而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当场被抓获,犯罪工具当场被查获。泉州市司法局立即将情况报告省司法厅,省厅要求全力配合公安部门侦破该起国家司法考试作弊案,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司法部。泉州市司法局根据公安通报的案件情况,对涉嫌舞弊的3名考生进行笔录询问,收集证据,确认涉嫌舞弊考生作弊的事实。

【处理依据及结果】

2012年2月,经法院公开审理,陈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和作案工具。徐某某、史某某另案处理,也受到法律的制裁。

考生苏某某、陈某、王某某均因作弊行为受到相应的违纪处理。其中苏某某、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规定。省司法厅对苏某某、陈某做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且不得报名参加2012年、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王某某虽未将电子产品带入考场,但已经实施完成了作弊的前期准备行为,由泉州市司法局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七条第八项“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它违纪行为”的规定,做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