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7年9月17日国家司法考试中,山东省临沂考区考生秦某某在试卷三考试时,查看使用携带的手机,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案发后,考点违纪处理组将该考生带到违纪处理室进行调查询问,并按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违纪行为处理组工作人员对考生手机使用及存储信息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秦某某手机内存有大量考试内容,作弊被查获时,手机显示页面与考试内容有关。

考生秦某某利用手机存储信息作弊案

【应对措施】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临沂市着力加强考生作弊违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主要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第一、考前加强诚信参考宣传力度。通过在临沂市局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致考生的一封信》,并以考务管理系统平台为依托向考生一对一发送手机短信,多渠道加强诚信参考宣传引导。工作人员在网上报名、准考证打印、考前宣传、考场规则宣读等多个工作环节反复提醒考生,不能携带任何摄像设备、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第二、考中坚持人技同防。考点考场全部配备信号屏蔽仪、身份证识别仪、摄像监控等设备。考点全程使用无线电监测车,加强对无线电可疑信号的监测。加强对考务、监考人员的培训,明确“什么时间干什么,怎么干”,提高监考水平。第三、有效发挥监考作用。通过签订《考务责任书》、《试卷保密责任书》、《监考责任书》层层落实考务责任。提高监考人员责任心,做到对考试过程中突然快速答题、眼光躲闪、小动作多、故意用长发遮掩等可疑人员多观察、多留心。建立奖励机制,违纪行为被查实,给予监考人员适当物质鼓励,激励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第四、坚决严厉打击考试违纪行为。一旦发现作弊可疑人员,进行密切监控,做到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及时进行检查和询问。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各联席成员单位的协调联动,对查获作弊违纪人员的处理进行及时跟踪对接,了解掌握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坚决严厉打击各种考试违纪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

临沂市司法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5号)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及其第(一)项“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规定,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给予责令秦某某离开考场的处理,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临沂市司法局决定给予秦某某2017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