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湖南省衡阳考区衡阳市一中考点考生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冒名顶替参加考试。开考前,考区工作人员手持终端机对应试人员身份进行现场查验、人像对比,发现参考人员身份存疑,随后对其进行询问,确认考生李某甲存在由他人冒名替考的行为。
【应对措施】
这是一起特殊的替考案件,考生李某甲在考后第二天即离开中国,赴英国留学。为查清事情真相、充分固定证据,省厅通过衡阳市司法局与李某甲家人进行沟通,说服其家人消除思想顾虑,最终与李某甲取得了联系。因李某甲人在英国,与我国存在时差,给调查带来了难度。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微信和QQ的方式与其联系,李某甲同意通过QQ视频的方式接受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由衡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摄像,由衡阳市雁城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该摄像视频资料被刻录成光盘,由公证员粘贴封条予以封存,完整地将证据固定了下来。之后将权利告知书、处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采取邮寄方式寄给在英国留学的李某甲。本案前后历时半年,最终完成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湖南省司法厅对李某甲作出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同时,衡阳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做出乙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以上处理决定,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