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考区田家炳中学考点考生梁某,指使朱某代替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经查,司法考试报名期间,梁某用本人身份信息进行了网上报名,但上传的是朱某照片。考试前,梁某又用本人的身份信息及朱某的照片找人伪造了一张身份证。9月20日下午,朱某持假身份证代替梁某参加试卷二考试,被流动监考人员使用身份证识别仪检查发现。案发后,考点违纪处理组对朱某进行了调查处理,朱某承认了梁某伪造证件并找其替考的事实。
【应对措施】
考试替考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有力打击考生替考作弊行为,玉林市司法局依法及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加强宣传,营造诚信参考氛围。通过召开国家司法考试新闻通气会,撰写司法考试新闻通稿等方式,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等主流媒体上第一时间发布诚信参考、反对作弊信息,还借助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与考生的互动和宣传,重点宣传广西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的措施和办法,逐步形成打击考试违纪行为的高压态势。考试期间,在考点出版无线电监测宣传板报、张贴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宣传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规定和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着力强化“四防”,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一是完善激励机制,大力提升人防水平。为激励监考人员全面履行职责,我们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对发现违纪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给予奖励。二是全部使用标准化考点考场,大力提升技防水平。2014年玉林考区使用国家教育标准化考点,并使用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对考生进行检查和身份核验,最大程度地防范考生作弊行为的发生。对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全程实时视频监控,大力提升巡考、督考实效。我们通过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对考点各考场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实现了对考点国家司法考试的网上指挥、监督检查。三是实行“净考”政策,大力提升物防水平。2014年,我区为考生提供考试专用文具和矿泉水,要求考生除准考证、身份证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物品进入考场,有效切断了考试作弊源头。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大力提升联防水平。2014年8月,在公安、无线电管理、教育、国家保密局、卫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了玉林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制度,使协防联防工作实现常态化。
第三、及时发现,迅速报告。2014年玉林考区率先使用身份证识别仪,对所有参考考生身份证进行核验。流动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梁某身份证疑似假证后,立即报告考点考务办,考务办当即启动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指示考点违纪处理组立即开展调处工作,并向自治区司法厅督考组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协调联动,有效应对。考点违纪处理组将存疑身份证交由考点执勤公安民警,请求协助鉴别真伪并核查梁某的身份信息。公安民警很快便鉴别出该身份证为假证,并通过考点附近的派出所调出了梁某的户籍信息,户籍信息上梁某的照片与假身份证上的照片及梁某准考证、桌贴上的照片明显不是同一个人。为避免影响其他考生考试,经考点总监考同意,考点违纪处理组决定先安排一名干警到梁某所在的考场外看守,待该场考试结束后再由干警将梁某带到考点考务办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固定证据,依法处置。在考点考务办,考点违纪处理组对梁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形成问话笔录并做好相关拍摄记录,固定证据,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呈报自治区司法厅。在问话中,“梁某”承认了替考事实:其真名叫朱某,与梁某是朋友关系。因梁某自知司法考试难度较大,没有把握通过,便找到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朱某,让朱某替其去参加考试,并许诺考试通过后给予朱某一定报酬。朱某见有好处可得便答应了梁某的请求,于是便持梁某找人伪造的身份证参加司法考试。
第六、曝光违纪行为,震慑其他考生。向作弊者所在单位通报情况且在媒体上曝光作弊行为,使广大考生认识到,在考试中作弊,不论采用的方式多隐蔽、技术多先进,都会被查处,让考生放弃作弊的想法,形成震慑作用。
【处理依据及结果】
梁某指使朱某替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 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规定,玉林市司法局责令梁某离开考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给予梁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