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1年4月12日,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复审期间,柳州市司法局收到关于已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B证)的柳州考生全某某的匿名举报。举报称该考生有“全某某”与“龙某某(曾用名龙某)”两个户籍,而其中“龙某某”户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不符合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
后经柳州市司法局查明,全某某在2010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间,当事人同时持有不同姓名的两套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两个身份证号都不相同。第一个户口簿显示姓名:全某某,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柳城县A镇。第二个户口簿显示姓名:龙某某,曾用名“龙某”,户籍地为柳江县B镇。2004年12月17日,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在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为规避《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规定,当事人持“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在柳州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点骗取报名,并参加了当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2010年12月6日,全某某向柳州市司法局提出授予其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
【应对措施】
考生隐瞒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属于“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的规定,柳州市司法局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接到举报及时研究。接到对已申请授予2010年度法律职业资格的考生全某某匿名举报后,柳州市司法局考试机构高度重视,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指示,务必查清事实,既要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维护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也要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在认真审核研究举报材料后,柳州市司法局立即成立调查组,派出两名调查人员到柳城县凤山镇、柳江县洛满镇及柳江县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查,柳州市确实有名叫“全某某”的考生,2010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成绩387分,已向柳州市司法局提交授予法律职业资格(B证)的申请,申请学历为法律大专学历,户籍地为柳城县凤山镇,身份证号为450222XXXXXXXX0857。龙某某,曾用名“龙某”,户籍地为柳江县洛满镇,身份证号为450221XXXXXXXX3910,2000年在南宁市读书毕业后迁来,住址为洛满镇新街187号,经查这个住址并不存在。两个户籍留的联系电话为同一手机号码:133XXXX9522。调查组在甄别两个户籍的照片时,两人的相貌特征很明显,是同一人的可能性很大。同时,在柳江县人民法院,查到2004年12月17日,龙某某(即龙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没有上诉)。
第三、协调公安部门协助调查。为进一步核实这两个户籍是否是同一人,2011年4月22日柳州市司法局向市公安局发函,请求协查。5月10日,柳州市公安局书面复函,确认了“全某某”与“龙某某(龙某)”系同一人。
第四、向区厅报告调查情况并提出建议。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更不能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因此,柳州市司法局向自治区司法厅书面报告了调查情况,上报了有关案件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及结果】
全某某在报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隐瞒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 司法部令第114号)第五条关的规定作出给予全某某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