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7年9月17日下午16时许,国家司法考试江苏省某考区某附属中学考点第31考场考生薛某某在试卷四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其携带多份准考证并多次翻看,行为异常。监考人员经对该考生仔细观察,发现其准考证背面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监考人员立即收缴作弊资料,并报告流动监考和考点考务办公室;经考点总监考同意,责令薛某某停止考试,离开考场,到考务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
【应对措施】
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监考人员当即收缴作弊资料,并立即向考点考务办公室报告情况,启动处置程序,固定证据,指定监考人员对考生违纪行为做调查笔录,及时有效进行查处。
从该案件的发生和处理过程,我们得到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从作弊手段上看,考生打印多份准考证并在其中一张背面写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利用监考人员只看准考证正面不看背面的疏忽大意进行作弊,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第二,从作弊时机来看,考生利用卷四考试即将结束、监考人员监考意识松懈的时机进行作弊,符合考试作弊心理;第三,在高科技作弊手段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传统作弊方法的隐蔽性仍然不可忽视;第四,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要从始至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性,注意观察考生的异常举动,从心理和行动上打消考生作弊的动机和可能性;第五,从处理方式上,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异常行为时,要立即收缴作弊工具和资料,防止考生损毁证据;同时,要做好考生安抚工作,防止其情绪激动影响考场秩序;第六,在考试前广泛开展诚信参考的宣传教育非常必要。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令第135号)第七条第一款关于“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规定,考区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