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4年9月21日上午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考试时,吉林省长春市考区某中学考点考生杨某,使用类似黄色小橡皮形状的工具接收考试答案,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并将其没收,立即报告流动监考。由流动监考报告考点总监考人,当场对杨某进行了询问和笔录,作出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应对措施】
为了确保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提升社会公信力,在预防和打击无线电作弊行为时,主要有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教育考生诚信参考。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介,宣传诚信参考的理念;同时深入到各大学校, 作“诚信参考光荣、违纪作弊可耻”宣讲,形成诚信参考的氛围。
第二,加强与公安、工信、保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维护考场周边秩序,有效打击考试作弊现象,确保了考试的公平公正。考场内全程开启无线电屏蔽设备,考场外加强无线电可疑信号的监测,发现信号立即阻断并且锁定信号来源。
第三,强化考前培训,注重责任分工。编印了《国家司法考试流动监考人员工作手册》、《国家司法考试监考人员工作手册》,明确了监考和流动监考的职责,并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长春考区处理违纪行为奖励办法》。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责令杨某离开考场的处理,长春市司法局报请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决定给予杨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