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6年9月25日,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场考试期间,河北省保定考区某考点第85考场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马某行为异常,通过流动监考人员将情况报告给考务办公室。经考点总监考人后决定,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以不影响考试为前提,先对其重点监视,待本场考试结束后再进行调查。考试结束,流动监考人员及执勤民警将马某控制并将其带到考务办公室核实情况。
【应对措施】
将马某带到考务办公室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怀疑其考试过程中有作弊嫌疑,要求其主动配合,将腰带解下接受检查,如果没有问题,可以继续参加考试。但马某不予配合。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民警及保卫人员从其腰带扣里发现了电池及被拽断的线头,然后让他脱掉了上衣,发现了绝缘线圈,并从其耳孔内取出了两个米粒大小的接收耳机。初步调查显示马某涉嫌使用电子设备作弊。经总监考人批准,将案件移送考点所属地公安机关(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同时将情况报省司法厅。经公安机关询问,马某对作弊事实供认不讳,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全程录像)。
【处理依据及结果】
马某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河北省司法厅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5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制作并送达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马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根据(2016年司法部令第13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河北省司法厅决定给予马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其涉嫌犯罪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