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7年9月16日上午,司法考试北京考区某中学考点正在进行卷一考试,十一点半,广播里准时响起“考试结束,请考生停止答题......”的提示,811考场监考老师让全体考生停止答题,按要求把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并按准考证号顺序开始收试卷和答题卡。当收到8座位号考生李某时,李某拒绝上交答题卡并继续填涂。监考老师提醒他考试已经结束,请放下笔。李某不理会,拒绝配合监考老师收取答卷,继续答题。看此情况,一名监考老师郑重对他说,已经到时间了,再不交卷将把违规情况通知巡考工作人员处理。李某仍置若罔闻,继续答题。监考老师遂将情况报告了巡考工作人员。经核实情况后,劝其结束答题,并对考生做好询问笔录后,责令其离开考场。
【应对措施】
第一、及时正确应对。监考老师向巡考员报告后,巡考员第一时间开始进行违纪情况核实。当场向其宣讲违纪行为的性质,并劝说结束答题以避免该违纪行为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同时在向指挥部报告情况收到指示后,做好考生的询问笔录,责令其离开考场,做到应对正确高效。
第二、收集充分证据。考试指挥部接到该考点报告后,一是要求及时收齐考生试卷及答题卡,并把该考生违纪行为的情况写入违纪报告单,指导按照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做出取消该场考试成绩的处理决定;二是要求做好考生的询问笔录并留存;三是要求监考老师写下事件情况说明并把上述情况计入考场记录单;四是让考点校调取考生违纪行为的监控视频并刻录保存,把有关证据收集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三、依规严肃处理。以证据体现出来的违纪事实为依据,对照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按照公平正义原则,严肃做出处理决定。虽然考生是由于个人疏忽造成情绪紧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题,但其行为违反了应试规则,属违纪行为,为维护司法考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必须作出处理,按相关规范作出处理决定。在做好有关沟通工作后,该考生接受了处理决定,并以平和的心态参加了后三场的考试。
【处理依据及结果】
北京市司法局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5号)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取消李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考试成绩的处理。李某表示接受处理,未提出听证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