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XX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将XXX商住小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给B建筑公司,XX房地产公司和B建筑公司一致同意将合同项下施工内容交由A建筑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并由A建筑公司直接与申请人XX房地产公司结算工程款。该工程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工程保证金2500万元,申请人以在建工程的房屋抵付A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A建筑公司在2019年12月20日进场为项目建设做准备,2020年1月3日举行开工典礼。目前已搭建临时办公用房、修建围墙、施工道路。
2020年4月申请人取得两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0年9月和11月,申请人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因A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和承诺交纳保证金,认为其没有能力开展项目施工建设,主张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由被申请人A建设公司退场。各方未能达成一致,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清场,退出施工场地。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XX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约定将商住小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给B建筑公司(二级资质)后,再交给A建筑公司(三级资质)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和单独结算。该约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合同实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仲裁庭裁决:一、确认申请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申请人A有限公司立即清场,退出施工场地。
仲裁裁决作出后,A建筑公司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会重新仲裁,仲裁庭经合议后同意重新仲裁。
重新仲裁的过程中,A建筑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仲裁庭认为其在重新仲裁过程中提出仲裁反请求不符合《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其仲裁反请求申请。
重新仲裁后,仲裁庭作出与原裁决内容相同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后,A建筑公司以仲裁庭不受理其在重新仲裁的过程中提出的反请求申请,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程序违法;其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B建筑公司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中XX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发包人、B建筑公司为承包人,B建筑公司与A建筑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为由,再次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
1、重新仲裁过程中,一方能否提出仲裁反请求?
2、实体认定问题是否属于申请撤销的事由?
【裁决结果】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A建筑公司撤销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A建筑公司的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所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主要集中五十八条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该六种情形大部分是对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公正作出。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及实体问题,并不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条规定:重新仲裁的,由原仲裁庭进行审理(特殊情况除外),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理完毕。重新仲裁是指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仲裁裁决存在瑕疵,且该瑕疵可以通过仲裁庭重新裁决予以弥补修正的,发回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的制度。
重新仲裁并非是将原所有仲裁程序推倒重来,重新仲裁的目的是给予仲裁庭弥补已经发生的程序性缺陷的机会,保证当事人原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意愿的实现,节省时间成本。从本会仲裁规则第六十条规定重新仲裁“由原仲裁庭进行审理(特殊情况除外)”以及审理时限的规定来看,重新仲裁案件均不宜受理仲裁反请求申请。且在之前仲裁庭第一次仲裁庭审时,A建筑公司并未在原仲裁的答辩期内提起反请求,并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提反请求,要另案起诉处理,A建筑公司并未在原裁决的答辩期内提出反请求,而在重新仲裁案件开庭前一日提出反请求,已过期限不能再受理。所以,仲裁庭不受理A建筑公司提出反请求申请并不违反仲裁法及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结语和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仲裁案件中最为复杂的合同类型之一,其复杂性表现在案件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双方矛盾突出。因此,审理此类案件需要仲裁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庭审把握能力。
本案中,A建筑公司在第一次仲裁时,没有提出反仲裁请求,在重新仲裁的过程中提出反请求并要求合并审理,其拖延审理时间的意图明显,且也不符合重新仲裁制度的意义和安排。因此,在审理仲裁案件过程中,仲裁员要熟练掌握仲裁规则的规定,理解各项制度的内涵,在灵活性的基础上也注重仲裁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