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贸易公司与板业公司于2020年4月4日签订《供需合同》,约定板业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彩钢卷860吨;2020年4月11日签订《供需合同1-2》,约定板业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850T型瓦87吨;2020年4月11日签订《供需合同1-3》,约定板业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850T型瓦180吨。三份《供需合同》第九条第7款均约定“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延迟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需方无法正常退税和其他损失概由供方承担。”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30日,板业公司陆续向贸易公司供货,货物价值50000000元,贸易公司支付货款47000000元并完成出口报关。后贸易公司多次督促板业公司开具发票未果。贸易公司其他出口商品的同品类出口产品完成退税,退税税率为13%。贸易公司请求裁决板业公司赔偿因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的损失5407080元、承担贸易公司因此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板业公司辩称其不存在延期交货的情况,因为都在与贸易公司沟通后如期交货,只是未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期板业公司与贸易公司沟通最晚的开具发票时间,贸易公司一直未回复。贸易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不应由板业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1、贸易公司主张的损失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2、贸易公司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仲裁庭注意到,贸易公司主张出口退税发票损失数额为5407080元,根据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案涉产品编码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3%,因为板业公司未能提供发票,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进行出口退税。仲裁庭认为,贸易公司与板业公司签订的三份《供需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贸易公司依约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后,板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因怠于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的损失由板业公司承担,损失应以贸易公司实际支付货款额47000000为基数计算。板业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贸易公司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且无法对出售商品成本进行税前扣除,板业公司应向贸易公司赔偿出口退税损失,出口退税损失为47000000÷1.13×13%=5407080元,故仲裁庭对贸易公司的主张的出口退税损失予以支持。《供需合同》约定“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延迟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需方无法正常退税和其他损失概由供方承担”。律师费系因板业公司未按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构成违约引起,贸易公司为维护其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属“其他损失”,且贸易公司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故仲裁庭对贸易公司主张律师费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双方签订供需合同后,板业公司向贸易公司供货,贸易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向板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但板业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贸易公司无法进行出口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在民事关系上销售方开具发票是其“附随义务”,必须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而且在行政关系上开具发票更是销售方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不开具发票或提供假发票即是构成违法,严重时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同时我们也可以保存证据并拨打举报电话12366,积极举报违法销售方。税务局一经查实,将对销售方给予严厉查处。
买卖双方在货款结算时因增值税发票事宜发生纠纷,当事人一方可选择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也可选择到法院起诉或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销售方给付购买方增值税发票为法定义务,依照诚信原则,该法定义务应当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履行。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专用发票违反了诚信原则,也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属于民商事法律调整范围。销售方在销售货物后也应当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否则可能面临买方追究违约责任或税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